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联系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分析了举证责任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确定性,时间的限制性和举证的客观性,并就不举证、部分举证和拖延举证等特殊问题进行了讨论。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99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