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案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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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案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杨天红 ,宋梓辰

石河子大学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校园作为教育法治的重要阵地,使校园暴力案件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本文将通过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式,探讨校园暴力伤害事故的类型及责任认定,重点探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就如何有效地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期解决当前存在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清、法律立法空白、对施暴者追责困难等问题,并通过完善立法和追责机制,以及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校园暴力。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责任;责任认定


一、校园暴力概述

研究校园暴力现象,首先需要明确校园暴力的定义,以便确定研究范围。校园暴力的发生地点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职院校和大学。校园暴力与其他暴力的不同点在于校园具有特殊的文化底蕴与氛围,在校学习工作的教职员工与学的的角色具有校园安定性。[1]

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精神上的欺凌,例如使用绰号、孤立他人等行为,不应该被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笔者认为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硬暴力及软暴力两种形式。硬暴力形式包括用武力威胁、抢劫他人财物以及为了让别人顺从自己而对他人进行殴打等行为。软暴力形式是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散播他人谣言以及对他人进行孤立等行为。[2]

二、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校园暴力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1. 首先,无论施暴者为老师、学生或校外人员,若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施暴行为由其一人实施,则应由本人单独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若为多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的暴力行为,则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多人校园暴力行为的实施比较复杂多样,主要有两种人参与其中,一是实施者,指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实施具体行为的施暴主体。二是旁观者,指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对受害者者或冷眼旁观,保持沉默或呐喊助威支持校园暴力行为的主体,倘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校园暴力行为中显得主动,积极性增加并开始起主要作用。不再只是冷眼旁观或保持沉默,而是开始实施具体行为,则旁观者的身份便会转变为实施主体。
  2. 其次,施暴者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未履行好其监督职责且未尽到管理被监护人的义务,应代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相应的监护职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只可以减轻相应责任,且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明确了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因此出现严重后果后,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依法另行确定监护。
  3. 最后,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发生校园暴力行为时,倘若学校未尽到保障学生安全和教育的义务,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以保障受害的学生所遭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与补偿。如果学校能够有效地履行其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那么它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见,规学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为重要。

(二)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类别

1.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WHO的规范,校园暴力可被视作指任何形式的伤害,无论是肢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都可能导致伤害。然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却将这种情况划分到了不同的罪名范围: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侮辱罪。在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之后,一旦违反了刑法规定,作为暴力行为的犯罪主体,必须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若为多人共同实施校园暴力,需要分别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由多名学生实施校园暴力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虽然由多个人实施,但时施暴者之间并没有进行联络,即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只是恰巧针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了校园暴力行为并产生了损害结果,这情况下施暴者的行为仅视为共同危险行为。

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受到校园暴力伤害时,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

3.行政法律责任

在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之后,若施暴者并没有构成犯罪,那么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针对14周岁至18周岁的施暴者,校园欺凌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中小学生,因此,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它既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减轻刑法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弥补民法的不足,从而有效地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伤害。因此施暴者必须承担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且其监护人须加以管教。

三、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

(一)立法方面

由于校园暴力的界限模糊不清,我国的立法机构一直在努力寻求一种明确的界限,以便更好地防范和惩戒。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其中“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是我国第一次对校园暴力方面进行定义。

(二)司法方面

目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广泛应用,即当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就其涉及的法律事件作出充足的证据。对于校园暴力案件中的侵权责任案件,我国目前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会使受害的学生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面对校园暴力案件时,若学校也需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方式,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更好的保护弱势学生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社会方面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救济制度。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和美国,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的伤害和损失作为保险的一部分,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社会难题。[5]

陈绍江指出,校园和社区的关系密不可分,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则反映了前者的特征,这就使得校园的氛围和环境对学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净化校园周边的环境,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特别是对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把控管理,避免或减少学生受到此类环境中的不良影响。

(四)学校方面

提高教师素质,注重对学生心智的培养。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教育局应要求学校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并定期进行预防和处置培训,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职工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全校教职员工具备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并能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高度重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发展,对学生进行价值观和良好行为习惯教育,采用温和适宜的教育方法增进与学生的关系,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五)家庭方面

杨文娟认为家庭可以塑造孩子的人格,父母作为孩子年幼时的监护人是孩子最初学习的目标,对孩子的价值观的培养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父母早期应该给予孩子充分的关怀和支持,但也不能过分溺爱;应该理解、鼓励、尊重和欣赏孩子,让他们在一个充满爱的氛围中学会如何去爱他人;应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避免在孩子面前实施暴力行为,并且对孩子进行理性教育,让孩子在处理问题时能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焱,李子煊.我国当前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与现象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2):39-43.

[2]邓斯博.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1.DOI:10.27123/d.cnki.ghlju.2021.001461.

[3]彭亚资.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与赔偿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0.

[4]韩晓飞. 论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