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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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孔懿

320121198210200018  南京  210000

摘要:在当前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城市用地紧张问题突出,这也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象较为普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涉及较多的事宜,而且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敏感度较高,同时涉及范围较广,各方利益关系复杂。这也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强化管理,平衡好国家经济发展和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文中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特征,并进一步阐述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地区;土地征收;完善对策

引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基于社会发展的为了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将集体土地进行强制回收,并最终归为国有。而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对于我国土地发展有着较大影响,其自身的补偿等相关内容也十分灵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但是并不完善,尤其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潜在问题,因此为了能够确保失地农民后续的日常生活,避免引发农民与政府之间对抗性的矛盾,我们要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而采取的一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土地的性质由“集体”转变为“国有”,且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是建立在公共利益需求的基础上的,因此公共利益理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的基础理论依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既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保障个体利益,这就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来实现,这又涉及土地发展权理论。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面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规则制定与实施上,为提高行政效率,在“有限小政府”的前提下发挥行政作用,从而满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各方利益的需求而进行协调。因此,有限政府理论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特征

1.国家主导性

土地属性具有特殊性,土地征收的主导权在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小级政府和国务院具有批准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在批准的情况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其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提供。这也说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政府特有的权力,其他集体或是单位都无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2.国家强制性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以国家名义展开,具有强制性,要求被征收对象要无条件服众。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或是成员是否同意不作为征收工作的必备要件。

3.程序正当性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程序正当性作为必然特征。其主要是对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作出要求,相关人员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确保整个征收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出现各种违规和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合理和合法的框架内完成。但土地本身作为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土地征收必然会对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带来影响,因此政府应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农民在片的过程中也要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以此来实现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4.有偿性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具备有偿性,即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要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整个土地征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征收过程必然会对农民造成消极影响,这与我们的初衷相互违背,因此,为了能够使两者得到共同获益,保证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我们要依据所征收的土地进行相对应的补偿。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对策

1.明确公共利益界限

我国应对征地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加以明确,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就是指利益受益的对象,所以,公共与个人利益的界定则需以“公共”为突破口。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国家所下达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或者利用各区域政府对其辖区进行公共利益的明确,但是无论如何都应该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两种方法联合应用的方式,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明确公共利益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各地政府部分结合当地实情来制定细则,在此之后,由当地村民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最终逐级上报由国家处理。

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整个工作进行当中,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征地制度。首先,我们应将征地的补偿范围进行拓宽,除了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外,还应对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补偿。除此之外,对于征收的土地周围所有的农民都应作出一定的补偿,主要是为了缓解其带来的消极影响,这是符合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的基础建设,保证农民利益不受影响的同时,推动整个城市的有序发展。其次,将补偿分批次下放。对于农民而言,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若将征地补偿一次性发到农民手中,那么其很快就会将补偿用尽,那么以后的生活将失去保障。而采用分批发放的方式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生活保障,并且可抽出补偿的一部分交给社保机构来购买养老保险,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将农民的持续生计问题解决,同时还可以对国家养老制度加以完善。针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应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因素加以考量,制定科学的弹性机制,例如,国家可以请银行机构来评估土地价格,同时将评估的价格作为提高补偿标准的依据,也可以对西方国家的方法进行适当借鉴,提高我国征地补偿制定的先进性水平,更加有效地防止征地冲突问题的发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更大的保障。

3.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落实以及国家多项经济发展利好政策的实行,各地城市化建设工作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可用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资源则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向城市外的土地展开扩张,与城市边缘相交的农村土地面临着被征收,长此以往,随着征收土地面积的增加,被征收农民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因此,一定要加强农民社保体系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实现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妥善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5]。另一方面,只是将农民纳入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当中是不够的,还应将农民及子女加入当地教育保障体系中,为其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使其掌握更多技能以加强未来生活的保障,同时也可以使其更好地融入进当前社会,防止征地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征地冲突问题。

4.提高留用地开发效益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要通过制度来进一步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管工作。属地政府要积极引导被征地村民参与到征地补偿款的公共利益开发中,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征地补偿款,充分发挥征地补偿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共同富裕的作用。不仅如此,对于留用地的开发工作,要广泛征求村社、村民的意见,结合用地权属等情况,统筹开发,实现政府、村社、市场共赢。

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开展过程中,制度、法律和补偿等方面的问题较为常见,其中制度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标准性,法律则决定土地征收规范性,补偿则与土地征收合理性息息相关,因此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体系,并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而且为了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拉近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距,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 农村实用技术,2022,(02):13-14+17.

[2]胡洁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21,42(17):127-128.

[3]王豪.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21.

[4]菅闪闪.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1.

[5]哈斯巴图.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