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边界及限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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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边界及限制

邓毅飞

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

当下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交流变得更加便捷,但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公众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发表极端言论,结果是害人害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同时也划定了言论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和责任是紧密联系的,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任何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和自由的言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本文从言论自由的内涵及发展出发,通过探讨保障言论自由的理论价值,以期厘清我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边界及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边界;限制

On the boundary and restric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Constitution

Absrtact

nowaday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unication becomes more convenient, but some people make extreme remarks under the guise of “Freedom of speech”, which results in harm to others and harm to themselves.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endows citizens with freedom of speech,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delimits the boundary of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responsibility are closely linked and a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of a modern state. Any speech that endangers the national interest,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will be severely punished. Starting from the conno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value of protect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boundary and limitation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in our constitution.

Key Words: freedom of speech; boundaries; restrictions

一、言论自由的概述

(一)言论自由的内涵及发展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1]即思想和意识的外在表达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确立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现代民主不可或缺的概念,言论自由最早起源于古雅典的民主思想,后来被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用作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口号。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提出的“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被西方世界认为是捍卫“言论自由”的标志性符号。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肯定了言论自由的价值。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更是将言论自由列为“国会不得立法侵害”的范围里,时至现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还在宪法判例中赋予言论自由一种优越地位。[2]如美国联邦大法官本杰明就将言论自由看作其他一切自由的摇篮和实现条件。[3]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之中。可见,言论自由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基本准则。

(二)保障言论自由的理论价值

1.是其他基本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

学者黄惟勤认为,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下最基础、最重要的人权,是一切基本权利的基础,应在人权体系中居于优越地位。[4]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其他很多权利将失去保障和证明的手段。设想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监督权如何实现?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自我救济?倡导宗教信仰自由又有什么意义呢?可见,没有言论自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有利于促进民主的发展。

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公民可以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建议权,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广泛听取民意,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又能防止公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也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新平台,拓宽了公民参加民主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公民可以通过对国家的各个领域自由地发表意见,充分地参与到国家管理中,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3.是获取真理的主要途径。

言论自由使得各种思想得以碰撞、融合、发展,各观点得以相互辩驳,又相互影响,取长补短,为真理的孕育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正如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一书中写到:“迫使一个意见不能被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如果那意见是是对的,他们将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5]按照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也就是说任何科学理论只有通过不断争论和实践,去伪存真才能最终发展成为真理。据此可以说言论自由是人们发现真理的根源。[6]

4.有利于推动科学文化的繁荣进步。

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畅所欲言,这就为营造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科学文化艺术氛围提供了发展契机。试想如果压制言论的自由表达,形成一方独大的局面,社会将会如何?应该明确的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应当是多元化的。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最发达的一朝,被后世称为“盛世”,“盛世”不仅仅“盛”在社会稳定,物质丰富,更主要“盛”在它是言论最自由的朝代。言论环境的自由,铸就了唐王朝的盛世,也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文化瑰宝。相较而言,清王朝实行的“文字狱”遏制言论,禁锢思想,摧毁的不仅仅是作者的生命,更是对人类精神活力和创造力的毁灭性打击。由此可见,言论自由的程度,深远地影响着文明的活力和创造力。[7]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及限制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言论的传播呈现出一种无障碍的自由流动,同时,也使部分公众产生了无需对所发表的言论负责的认识错觉。尤其是近期以来,各种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发布危害言论的事件层出不穷。先有肖华、莫雷就香港问题发表不当言论,接着就出现了大连女幼师因发布涉疫不当言论被拘,然后就是高校教师被曝对南京大屠杀发表不当言论被处分。其实,将他们的言行放到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即使是在标榜言论最为自由的西方世界。西方今天的社会是政治正确的社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能触碰的“红线” ,就像在美国不能公开谈论种族歧视、在德国不能歌颂纳粹、在穆斯林国家不得公然侮辱安拉等等。

言论自由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任性、为所欲为地发表极端言论。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就在他的代表作《政府论》中认为,自由有两个前提,一是理性;二是法治。假如言论自由的边界为100平方米,这表明我们只能在划定的这个范围内活动,一旦超过,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近期德国总理默克尔也在谈及言论自由问题时,明确指出:“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这一边界在仇恨传播的地方,在人的尊严被侵犯的地方。”[8]其实相较于别的国家,中国文化更加包容。我国《宪法》第51条划定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言论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有损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挑战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利益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时候,尤其要把握好尺度和底线。[9]其实不止中国,在任何国家凡是危及国家利益的言行都是予以禁止的。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求和,它关系到民族生存和国家兴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在某个层面来讲,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如果国家利益得不到保障,人民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对任何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都要严重予以打击。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关,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程度。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因此,维护公共利益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淫秽言论以及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更是违反了善良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对此类言论应当予以限制和禁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诸如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言论等被明确视为低价值议题,从利益衡量的思维分析,对上述言论的保护不仅无益于真理的探寻,反而会有损公共利益。因此上述低价值的言论被视为不受保护的言论,本质上可以被法律禁止。[10]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有关基本权利的边界及限制,英国著名哲学家密尔在其《论自由》一文中提出“(排除)侵害原理”,即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对权利的限制能够正当地违背任何一个人的意志施行与其身上的唯一目的,就是必须防止对别人的侵害。[11]也就是说基本权利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其行使不能侵害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准确地反映了这一原理。此外,严复把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书中明确表示:“群”与“己”的界限即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12]按照该观点,言论自由在群己权界限之内为自由,一旦超出该边界违反法律的规定则属于谣言、诽谤、侵犯他人的隐私。如上文所述,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这就导致一旦把握不好平衡的尺度,就很容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不仅要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保护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否则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言论自由限制的正当性

(一)内在制约

作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本身具有内外两种制约。内在制约指的是存在于其自身性质之中的制约。内在制约一般是基于某种权利的行使可能对其他权利构成积极的侵害,或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而存在的。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限制自由的理由来自自由原则本身”。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为了防止这种侵害行为,有必要对此加以限制。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实质性危害……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该原则也被经常用来说明言论自由的内在制约。

(二)外在制约

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从外部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且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这里的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公共福祉以及公序良俗。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该原则的精神,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给公共利益让步,服从于公共利益。其次,人的社会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的根本原因。[13]如果个人权利的行使侵犯了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而且这种限制是正当的、合理的。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的梦想变为现实,通过网络,人们获得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同时也为发表危害言论提供了“便利”。互联网的传播优势,使得消息一经发布,便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朝着不可控的发展方向蔓延,而其隐匿性又“鼓动”部分民众规避现实的约束成为网络世界的破坏者。这就使得各种虚假性、淫秽性、煽动性和仇恨性等危害言论的传播成为可能。而这些危害言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挑战,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和国家稳定。因此,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不侵害其核心内涵的情况下,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结语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应当予以保障。但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同其他权利和自由一样,其也存在一定的边界,正如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国家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在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及之处。对于超过该边界行使其所谓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尤其是要对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实则发表极端言论的行为严厉打击。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该权利更好地被行使,从而为人们更好地行使言论自由提供方向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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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见默克尔在联邦议院谈及北约的意义及言论自由问题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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