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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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耿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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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施行,《意见》的出台回应了实践中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存在的普遍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根据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立法预设的理想状态是,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依次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次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或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又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基于前述原则分别审查。但执行实践往往复杂得多,当事人混淆所提异议类型、执行法院混淆当事人所提异议类型普遍存在,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以执行法院已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为前提,只要先前一步出现错误,后面的叠加错误便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执行监督来纠正错误的路径,使当事人及执行法院均能按照法律预设的救济途径进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定期限外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

执行监督案件的有限审查。这里的执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对执行标的的可执行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采用与执行异议案相同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实体权属争议,应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查裁判。

执行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已依法通知案外人,并告知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权利,案外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异议,或明确表示不提异议的,应视为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对其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异议,应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未依法通知案外人,或案外人客观上不知道执行标的已被法院执行的,执行监督案件应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赋予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前已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以执行标的已被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已终结为由,未受理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或终结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再次提出异议的,应由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立执行监督案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赋予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程序错误的救济

一是将执行行为异议错误认定为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裁判机构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案外人可就此错误申请执行监督。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应立执行监督案审查,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按照民诉法第232条重新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二是将执行标的异议错误认定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本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但错误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执行复议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维持执行异议裁定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可申请执行监督,作出执行复议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应立执行监督案审查,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异议裁定。执行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异议裁定后,未经执行复议程序,当事人就生效的执行异议裁定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应立执行监督案审查,裁定撤销执行异议裁定,要求执行法院重新审查。

、执行依据再审被撤销后执行行为的救济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后,即无须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此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在一审期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及再审期间的,应裁定驳回其上诉或再审申请。案外人提出的阻却执行的异议之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在一审期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在二审期间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在申请再审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对于案外人一并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其另行起诉。对于此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未进行实体审查,导致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的有关内容不服的,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错误的救济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同的追加事由,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对于因执行主体合并、分立、变更、继承,无偿转移资产等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对于因出资人抽逃、虚假出资,一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及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等事由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因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张冠李戴,赋予当事人错误的救济途径的并不少见。

具体而言,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裁定告知救济途径错误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审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撤销原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由执行监督案件直接审查处理。

同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应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错误地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如执行复议裁定未纠正上述错误或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执行异议裁定已生效的,应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立执行监督案审查,责令执行法院重新作出执行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