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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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探讨

卢萌

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由于近些年来全国各大中城市对于摩托车在市区的行驶进行了限制,以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使得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道路交通工具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急剧增加,迅速走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中。如今,电动自行车与家庭轿车、公共汽车一样,已经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主要出行工具。

一、各地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方式

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的缺失,即使相关法律有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在现实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

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大量增加的电动自行车对城市的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规定具体的管理方式,各地政府部门都根据当地的实际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以上海等城市为代表,当地政府部门立法的形式,承认其合法性,把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发放拍照,并相应地规范生产厂家。

第二种是以广州、武汉等城市为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行车不准安装动力装置等,认定电动自行车上路为非法,并不给核发牌照,且一旦发现其上路,即责令骑车人拆除动力装置并接受处罚;第三种是以北京等城市为代表,由于没有相应依据,本来城市自行车的管理难度就非常大,再加上电动自行车更加难以管理,因此不允许核发牌照,但在管理上相对较松。现在北京市对于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进行登记,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从目前的发展形式看,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交通管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由于没有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学习和培训,导致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伤亡的人数急剧增加。又由于电动自行车不需缴纳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损害赔偿无法保障,给事故的调解处理造成困难,也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车辆超标现象严重,易发生交通事故,自带电池对环境的污染。电动车属性界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但这是对符合国标的电动车而言,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属性却没有明确界定,管理部门也找不到相应的法规依据,因此人们便将凡冠名电动自行车的均视为非机动车。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长期以来,国家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薄弱,电动车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上,各职能部门相互脱节,使不法厂商有机可乘,造成国家颁布的标准普遍得不到执行。

二、规范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对策

首先,国家统一立法,修订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并严格执行。在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便利驾驶人使用的情况下,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执行最高时速20公里/小时的国家标准。同时,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细则,改变现在电动自行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

其次,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管理。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源头管理不力造成的。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销售、流入社会。

再次,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条件、驾驶资格与普通自行车相同,没有特别的限制。

另外,全面实施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户籍化管理。我国对普通自行车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生产、销售、使用到管理都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完全可以进行借鉴。2007年为从源头上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公安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实行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这对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次很好的契机,应当由上述部门制定更加详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统一推行,对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户籍登记,逐车建立车辆档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使电动自行车与其它机动车一样在道路上受到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

广西首府南宁市作为“骑在摩托车上的城市”和全国第一个开辟摩托车(现改为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城市,相信在电动车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探索上也能先人一步、大胆创新。

(作者单位: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