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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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

陈为铿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福建省三明市   354500

摘要: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在限制条件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将公民的诉讼资格排除在外。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生态对于公民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维权属于其应有的权利,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更应保障人民的该项权利,因此,可以在通过设置前置程序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赋予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此举既能防止滥用诉权又能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

引言: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侵权人在诉前达成和解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决、及时保护公共利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面临理论依据不足、启动程序缺失及和解协议缺乏监督等问题,制约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构筑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机制,不仅要完善案件审查、听证程序及司法确认程序,也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及鉴定方法,从而提高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定主体对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害的污染者提出的公益性诉讼,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而其特定主体即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机关”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组织”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两者相比,不论从语义上、立法目的上以及社会效果上考虑,前者更为贴切。)

2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2.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困难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用国家强制力督促侵权人履行自己的责任,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生态环境的修复一般需要很长周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往往涉及高昂成本的投入。例如在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排入河流中,被法院判决赔偿大约1.6亿元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这已远远超过了其他处罚所能达到的极限。除了大企业,在司法实务中,有些侵权人因为家庭贫困原因往往也难以赔偿修复环境的费用。例如在连云港肖某某非法捕捞黄蛤一案中,肖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鱼,需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7万余元。但肖某某属于脱贫户,父母和长子都患有疾病,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一旦强制执行赔偿款,可能导致其因案返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侵权人的生活,降低执行难度就显得非常重要。

2.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困难

2.2.1起诉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负担困难

社会组织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受诉讼费用问题的困扰,影响了积极性。《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等,因此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无法避免需要缴纳相应费用,但是基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诉讼费用需要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按照比例收取,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巨大赔偿金额,相应的原告即需要承担巨额案件受理费用,这对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2.2.1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费用缴纳困难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在一定程度内“自由心证”的权力,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专业性较强,一般会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的方式来辅助审理,但其中产生的高额的鉴定成本应由谁承担?若由原告承担,难免会使原告望而却步。虽然目前鉴定费可以从其他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支出,但是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现状来看,仅处于杯水车薪的状态。

3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改进与完善

3.1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其特殊的公益属性,相比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起来其过程和手续都比较繁琐。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需要履行相应的诉前程序,在其他社会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而从立案到审理完结再到执行,一整套完整的诉讼流程下来,费时又费力,很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而诉前和解制度的适用,在案件没有进入诉讼之前,经过检察机关的评估,在听取侵权人的意见下,与其达成和解协议,让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或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一步到位,直接达成公益诉讼的目的,大大节约了时间,既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及时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尤其对于一些损害数额较小的公益诉讼案件来说,可以省去诸多鉴定、举证、质证等环节,其作用更为明显。

3.2建立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分担机制

3.2.1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自《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通过,规定了环境高风险性企业必须投保强制责任险。基于此,我们可以要求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行为中可能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的情况下,应投保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强制险。因此,可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也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此举可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可能带来的诉讼费用风险。

3.2.2建立原告诉讼激励机制,提高诉讼积极性

为提供原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积极性,可以考虑若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公民向检察机关提供了重大线索,那么当案件胜诉后,其可以获得因诉讼支出费用的相应补充并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3.2.3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机制,降低诉讼成本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专业性强、诉讼成本高、实践难度大等特点,因此需要多方协助,因此,我们可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公益律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业素养方面的培训,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专业协助,此举不仅可以促进举证效力的提升,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3.3建立环境公益电子黑名单

“黑名单”可以由各地检察机关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部门的组织一同建设。如果是某组织进入黑名单,使其三年内将每年收益15%至20%用于当地环卫工人的福利、优化植被覆盖区等环保工作。另外直接负责人应起带头作用,积极按照黑名单要求,定时在广场、社区、商业区等地进行环境宣传。如果是个人,按照被告实际可支配收入5%至10%用于当地环保工作,在经常住所地进行环境宣传。待“黑名单”期限到期,由检察机关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则时限翻倍。

结束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机制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有益尝试。该机制以一种“商量”的方式研究解决修复受损的公益,并以公益诉讼权为后盾。若双方在诉前阶段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诉前和解程序进入到起诉阶段,自始至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主导性以及维护公益的主动性。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机制的发展,需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着手,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时代要求,以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反思及路径优化[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3):58-64.

[2] 高俊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反思与革新[J].江西社会科学,2022,42(3):160-168.

[3] 张辉.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后续关注[J].法学论坛,2016,31(5):80-89.

[4]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肖楠.劳务代偿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21(22):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