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路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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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路径研究

毕宏书

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速,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由于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失去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形成社会发展新的不稳定因素。行政争议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牵扯的时间较长,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人力、物力和精力的较大消耗,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成为社会法律法学界致力探讨的方向。基于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构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成为破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最佳途径。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持续创新工作方式与方法,才能使和解机制有效落地。

关键词:行政争议 审前和解 有效路径

一、行政争议案件的现状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新课题,面对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准确了解基层行政争议工作规律和特点,才能更好摸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脉络,找出症结所在。

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呈现多样性特点。

当前,群众的法治意识全面提高,维权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只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各类方法都愿意尝试,对基层人民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考验。

一些行政争议当事人反复往检察院邮寄检举信,指出行政机关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表明自己的诉求的同时,请求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也会向纪委、信访、行政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在行政争议案件的调查走访当中,当事人更愿意采取“盯守”方式,催促和督促检察工作人员尽快查证,拿起解决方案。对于不支持当事人诉求的案件,部分当事人更会以不作为或乱作为上访等理由,要挟办案人员。

虽然,这些行为都是个例,但可以看出百姓维权意愿的强烈性,采取的手段越激进,争议化解的压力越大,当事人认可的难度越高。

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存在的问题

行政争议备受社会关注,更是社会各界致力改进的方向。实质化解必要找准问题所有,有的放矢才是行稳之策。

(一)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的职责目标不够明确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法院的审判违法行为或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并没有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的职责。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检察官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责任意识不够高,大多数人员认为属于职责之外,并非业务考核内容,并不与全面的绩效任务挂钩,削弱了工作的能动性。

(二)行政检察专业人员缺乏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然而,与此相反的则是基层行政检察队伍的建设缓慢。内设机构改革后,行政检察工作没有单独设立部门,行政检察与民行检察同属一个部门,且一半以上人员都没有行政检察工作经历,缺乏办案经验,成为全面推进行政争议案件的最大掣肘。

(三)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顺畅

作为检察机关,受审判监督权的思想影响,与法院沟通交流较少,在审判监督程序之外探索解决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方案较少。没有实行相互交流机制,加强对可以和解案件分析与研判,从而找出最佳的途径,增加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度,形成对案件解决的共识,从而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此外,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仅靠检察院和法院的力量,难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到位,这就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使争议得到了较好地落实。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都各自为战,相互的沟通和交流较少,无形之中形成了工作的阻力,阻碍了工作推进和落实的速度。

三、探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有效途径的对策

行政争义实质化解事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事关百姓合法权益的维护,探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有效途径势在必行。

(一)设立行政争议专门调解管理机构

当前,全国多个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审前和解中心,作为化解涉诉行政争议的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协同配合,组织开展审前行政和解,这是对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的一项大胆探索。这种探索更是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有益参考,在并自身实际情况下,建立起自身的专门管理管理机构。

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最高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的工作部署,建立专门的行政争议化解管理机构,明确工作机构的组织成员,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工作具体要求,设立行政争议案件台账,销号管理。

细化组织机管理职责与内容。进一步明确每名检察官在推进审前调解中职责与具体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工作的考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步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建立重大行政争议跟踪督办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明确责任领导,跟踪督办到位,采取“谁办案、谁跟踪、谁落实”的管理办法,进行专盯专控,督促案件尽早化解落地。

(二)建立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

要从缓解检察人员不足的窘境入手,整合社会法律资源,扩大行政争议调解的力量。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争议化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使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的目标追求。

组建法律专家调解团队。借助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专家咨询网和全市组建的民行法律专家智慧库,争取当地法律专家对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配合,建立专家调解团队,针对行政疑难复杂案件,采取课题式攻关的方案,使案件得到快速化解,并形成此类案件的化解经验。

组建法律援助律师调解团队。通过与司法局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借助法律援助力量,争取他们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使此类案件在律师的调解下得到较好化解。

组建人民调解自愿调解团队。积极鼓励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行政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来,立足自身所长,从社会情理等方面加大对相对简单案件的调解。

(三)全面推进落实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是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有效方式,能够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推行公开调解制度。凡是能公开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一律公开调解,让更好的百姓参与到调解监督当中,能够从内心深处认可调解态度,尊重调解结果。

推行公开评议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参与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公开调解当中,现场评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大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评价力度,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

推行调解结果公示制度。借助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对调解案件、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推进行政争议案件高效化解到位。

尽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社会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课题,老难题。但越是困难越能证明人民检察院破解时代难题的能力与水平。新时期检察院要以更加创新的举措,务实的做法,谨慎的态度,破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难题,助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