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劳动者权益保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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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劳动者权益保障

冯寒雪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对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就业压力。但由于我国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包容互联网平台从业者这一新群体,导致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非常单薄。因此,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以外卖骑手职业为例剖析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损情形,探究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路径。

关键词  现状  必要性  完善措施

一、外卖骑手劳动权益受损现状

(一)外卖骑手劳动法律关系认定混乱

我国法院对于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各地法院对于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有些法院从从属性认定标准出发,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只是简单的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成立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主体合格;二是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零工经济中,无论是平台还是第三方代理商都不会安排零工具体的劳动,而是由不特定劳动需求方发布订单来发起劳动任务,然后由系统强制派单或抢单,而派单模式是外卖骑手自己选择的。

(二)过度劳动问题严重且得不到加班补偿

外卖行业用工与传统用工非常不同,外卖骑手们不需要打卡,不需要坐班,且流动性强。而中国在线订餐用户规模庞大,对外卖骑手的需求量非常多。结合用工特点和企业降低用人成本的需要,大多数企业都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聘用骑手。在这种灵活用工方式下,外卖平台企业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外卖骑手没有固定工资,而是按照配送的单量获取提成。调研结果显示,84%的外卖骑手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只有14%的外卖骑手每天工作8小时。外卖骑手的劳动时间明显超出了每天最多工作11小时的国家标准,过度劳动问题很严重。平台采用单量累积激励机制,外卖骑手挣得多少全由自己来决定。

(三)外卖骑手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

外卖骑手是处于零工经济下的劳动者,他们与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相比更为弱小和分散,难以团结起来维护自身权益,常常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另外,外卖骑手群体缺乏维权合力,不能引起外卖平台和第三方配送公司的重视。目前该群体还没有建立工会,缺乏群体性组织与外卖平台和第三方配送公司沟通。他们往往是个人与公司交涉,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个人的力量有限根本无法与公司抗衡。因此,缺乏工会等合法维权组织使得外卖骑手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更加被动,他们的维权能力被分化,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外卖骑手在工作过程中通常以一系列协议来代替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外卖骑手处于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作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同样依靠辛勤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但是却不能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也很少能获得诸如五险一金等类似社会保障。当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保护,这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加强对外卖骑手这类网约工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需要

今年的两高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依然备受关注。新业态劳动者既受益于“新”,也受困于“新”。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崛起,外卖配送、货运、网络主播等一大批岗位应运而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纳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但工作性质和劳动场景的复杂,也使得在现有的劳动法律框架内,他们的权益常常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风险无保险”,是不少新业态劳动者的真是写照。针对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多地针对对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公益损害问题,已经开展专案办理工作。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特有的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制度优势,推动外卖骑手权益保障不断加强。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最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

三、完善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劳动关系认定灵活

灵活化用工将会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在线劳动众包等零工工作不断涌现,灵活用工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然而,如果对所有行业和岗位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统一适用《通知》规定的三方面构成要件,将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下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应当改变我国现在劳动关系认定模式,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灵活认定劳动关系。可以借鉴德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经验,以人格从属性为主要认定标准,结合具体个案总体认定并逐渐发展出多种具体认定要素。以从属性为核心,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既能适应新就业形态下带来的用工模式变化,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多工作岗位。

(二)保障就业人员最低限度权益不应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

最低限度权益主要是指影响生存和生命健康的权利,此类权利不应当是作为劳动者才能享有的,无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仅是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权益保障。所以,最低限度权益保障不应与劳动关系认定挂钩。首先在社会保险方面,社会保险解决的是参保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事业、疾病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资矛盾。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者之间形成了相互“捆绑”的现状。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虽然将没有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该法的保护范围,但是覆盖范围很低,且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实际保护率较低。

(三)畅通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诉渠道

对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申诉难的问题,应当设立新业态用工舆情监控体系, 充分听取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问题和建议,并有指向性地研究如何改善或解决相应的问题,在促进新业态发展的同时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可以通过1233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热线进行维权,同时可以由政府或者与政府达成合作的第三方公司开发相关的网站、手机App或者公众号等,使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将工作中遇到的劳动权益受侵犯的事实描述并上传至网络进行举报,由相关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分析,如确实存在侵犯劳动权益的事实,则责令相关平台企业予以纠正,并告知劳动者具体可行的维权途径,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合法维权进行指导。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传统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而非标准劳动关系代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发展方向,在社会中已客观存在。在此种就业环境下,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障却不尽人意,主要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混乱、劳动者权益保障难、外卖骑手维权意识薄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的认定劳动关系性质的标准、提升外卖骑手维权意识以及畅通申诉渠道等解决路径,以推动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该职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促使新就业形态下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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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2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