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行政执法的几点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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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行政执法的几点探讨

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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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水利综合执法是我国贯彻行政制度改革、精简职能机构以及行政执法合理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因此使我国长久以来的水利执法力量不集中、执法成本高昂、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我县主动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创建了一套高效、和谐、正规的水利综合执法系统,促使水利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发展完善。

关键词:水利;行政执法;几点探讨

引言

有效加强水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不断严格规范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水利部门工作水平的提升和发展起到重要和关键的作用,会促进部门整体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因此,水利部门以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不断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及不断严格规范执法工作。本文将对此提出几点相关的建议措施,希望能为我国水利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理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完善水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为解决基层水利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规格低、经费短缺等问题,要积极理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完善水利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机制,为水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后盾保障。为此,需要意识到水政监察队伍作为承担水行政职能的主要执法机构,必须将其设置成为独立机构,并突出该机构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为保证水政监察队伍的有效构建,机构人员的编制应尽量为国家公务员,最低也要按照公务员管理行政编制,而其他市级、省级水政监察队伍规格则更要高度强化。为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选择队伍成员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水政监察部门的标准进行筛选,选取出既具有专业技能又熟悉法律法规知识的工作人员。此外,为保证水利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不断完善相应水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因此,要做好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对接工作,将日常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耗用的经费详细列明,同时也要积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资金投入用于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

二、执法职能明确统一

在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改革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等法律以及地方政府机构制定的水行政执法职能,大多为水行政主管机构制定,并由其内部单位或分管机构开展,这导致了执法力量不集中、多方执法以及反复执法形象屡见不鲜。对水行政综合执法进行改革后,使水资源、水工程、河道、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律宣传以及水利规费征收等执法职责只能交由政府水利执法机构开展,这样一来,明确了水利执法机构的职责,也使执法力量集中,创建一支综合性的执法团队,由其负责水利相关工作,从而节约了执法成本,站在机制体制的角度来说,其有效的解决了反复执法、多方执法以及执法空位等问题,提升了执法能力,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水利执法的职能,从而使其建立了正面的社会形象。

三、健全水行政综合执法机制,

(一)明确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关系要处理好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既要确保执法和管理职责分工相对明确,又要实现有效合作,通过合理分工与有效协作,确保监督检查不脱节、执法不缺位,减少扯皮和推诿,提高执法效率。水政机构与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如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等)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关系。目前,水政机构主要负责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协调指导涉及各个职能机构的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与此同时,由于水行政执法活动涉及有关职能机构的专业业务,各有关职能机构可以发挥其熟悉专业的优势,对有关水行政执法活动从专业的角度予以协助、配合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一是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建议建立水利综合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水政安监、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研究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工作安排,协调处理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执法网络建设,要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在执法任务重的基层单位,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高效快捷畅通的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实现政令通达、上下联动、协作查案,扩大水行政执法覆盖面,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早发现、早制止,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加强相邻区域间、上下级间执法队伍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调整合执法力量,由原来的“管点管线”转变为“管区管片”,由原来的“孤立执法”转变为“合力执法”。

四、提高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即是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水平,并以此提升水政执法队伍能力,推动水利执法工作的有效提升。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要注重水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秩序的维护方面的能力,水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在实质上即是充分运用水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规定的相关事项来进行水利工作秩序的维护。因此水政执法人员应该具有责任感以及做好执法工作的紧迫意识,正确运用和理解法律,保护群众的法定权益,保证执法公正。第二,要提高水政执法人员适用、运用法律的能力。执法人员是根据水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执法工作,因此,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应该从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入手,保证水政执法人员能够在案情事实与法律法规之间进行公平的权衡与判断,充分发挥出法律法规在水利工作中的意义和价值。

五、保障水平明显改善

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后,各个乡镇的执法机构将水利综合执法为契机,主动获取政府机构的支持,增强人员编制的交流和沟通,逐渐确立水利行政执法部门的性质、级别、编制以及责任等;对于执法机构中存在的事业单位编制少、人员不充足等问题,县级水利机构应该主动帮助其做好协调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其稳步推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并且在硬件设备中,如电脑、相机、车辆等执法设备中也应该予以大力支持,壮大执法团队,提升硬件设备的使用,使水利执法综合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更有底气。

六、明确执法职责范围,提高执法效能

随着水利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水政执法的职责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并且所涉及的项目和领域也在逐步增加,使水政执法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和复杂。因此,在此情况之下,需要水政执法相关部门切合根据现实需要,把握好水政执法发展的方向以及对于水政执法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立市政执法应该要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明确水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并且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向各部门进行公开和公示。通过对水政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有效促进执法人员能够规范其执法行为,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因为职责权限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充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提升执法工作的效能和效率。

结语

增强创建水利行政执法系统,就必须贴合“依法治水,推动人与水和谐发展”这一主旨,将中央下发的文件精神作为指导,加速水利行政职能的改变。在政府机构的指导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推动人与水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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