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矛盾纠纷溯源治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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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矛盾纠纷溯源治理

韩旺斌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韩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湖北宜昌 443131  

【摘要】乡村社会日趋老龄化,空巢化,作为矛盾纠纷频发的重点场域,其现状城乡区域相比呈现出脱节断层现象即既遗留了乡村传统特性却异于城乡的现代化特征。现代社会治理理念、行为方式乡村沿袭的固化形态相对冲,导致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及手段在乡村纠纷化纷中难以发挥功效,治理预期目标与乡村的治理功能存在落差导致乡村矛盾纠纷化解难以突破新局面乡村的矛盾纠纷诉诸于源头上的化解,将乡村矛盾化解独特路径与溯源治理相契合,与现代社会治理目标同轨异线,这与当下创新特色乡村治理不谋而合。

【关键词】基层治理纠纷调解  溯源化解

乡村社会地缘、人缘关系稳定,人口流动局限于城乡流动之间,这也是农村“熟人社会”、“打小就认识”的地域特色形成的基础。农村社会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权、山林土地界限争夺、邻里之间的摩擦以及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财产归属、家庭债务纠纷等等。乡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从传统诉诸于对于心理平衡的诉求转化为最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乡村社会发生冲突后,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向调解组织请求予以解决,然而乡村矛盾纠纷却呈现出“事小难解决”的难题。

一、乡村矛盾纠纷特征及化解机制

乡村社会形态单一,其形态决定了乡村矛盾纠纷有以下特征:一、矛盾主体单一化。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主体以当地村民之间纠纷为主要对象,涉及相关利益主体较少。二、矛盾客体两极化。历史、溯及及往的矛盾(乡村称为陈芝麻烂谷子事)常成为矛盾焦点,小矛盾却存在重大隐患的隐形纠纷却难以察觉。三、纠纷类型固定化。乡村矛盾类型中尤其是涉及山林土地、邻里关系、家庭情感类纠纷是乡村社会高发的纠纷类型。四、纠纷调处疑难化。常表现为矛盾主体漠视矛盾纠纷事实,参与积极性不高,忽视调解机构权威,过度依赖调解机构却又不愿意配合调解工作。矛盾客体可描述性模糊,还原真实再现难度大。矛盾化解机构缺乏权威难以震慑纠纷当事人,即使公平公正作出调处意见,纠纷当事人仍然不予履行,使矛盾纠纷化解现场陷入僵局。

当下,党政共抓基层社会治理的纠纷化解机制类型有:一、共建共治型解纷机制。即党委政府依托政治优势和行政资源站在“第一线”,吸纳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二、党政主导型解纷机制。即党政统筹整合多部门行政力量和协调纵向多层级调解资源直接进行矛盾纠纷治理。三、自治型解纷机制。即在自治场域内,依托群众以传统习惯、内生规则磋商调和化解纠纷。共建共治型解纷机制契合当代社会治理理念,但实践难度较大。党政主导型解纷机制具有政治权威性,但参与范围有限。自治型解纷机制能充分发挥内部调解功能,但成效并不显著。

二、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不足之处

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主体以村委会调解组织的村干部为主开展化解工作。但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不足:一、缺乏矛盾隐患感知敏锐性。乡村信息传递网络丰富,村干部对于信息的甄别却缺乏敏锐度。如某地村干部听说A家庭婚姻有异常,有较大的矛盾纠纷隐患,却止步于听听而已,缺乏矛盾隐患的感知力,最终矛盾升级民转刑。二、矛盾纠纷排查浮于形式,缺乏实质效果。排查范围小、排查力度弱,缺乏预防排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信息反馈及介入滞后。三、化解路径不当,化解不彻底。存在激化矛盾以更方便调处的心理动机,也有仿诉讼调处的模式,这些路径与“德治”内涵相违背,化解结果并不理想。四、调解员综合素养不高。村干部调解员学历普遍偏低,没有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学科背景。开展调解工作以经验为导向,常处于被动局面。五、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调处原则贯彻不充分。当事人自愿原则、调处机构受理选择权与维稳政治责任相冲突。且业务流程粗放不规范,精细管理不达标,责任不明晰,疑难纠纷推诿,工作流于形式。存在以结果为导向,敷衍塞责,不能在源头化解纠纷并防止复发和升级。

三 、乡村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对策

一、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排查机制,建立村干部常态化走访调查笔录机制,适当减少“坐班”。乡村干部本就是乡村“熟人社会”重要的一环,应发挥其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走访入户应成为常态。另一方面要完善研判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一个系统性工作,精准研判是重要一环。在发现线索或者处理纠纷时急于介入因缺乏科学研判可能会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化解。在熟悉纠纷当事人的性格、习惯以及双方历史关系等综合情况来予以分析研究,在调查事情真相的基础上以合乎情理的方式引导纠纷案件公平公正的化解。

二、提升调解员职业能力。调解员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炼、热爱公益、品格端正的的调解员队伍有利于及时开展化解工作。一方面要培养调解员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通过提升法律素养,培育正直理念,塑造正义形象,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深入。另一方面要强化专业技巧培训,矛盾纠纷化解需要调解员具备沟通、分析、辨别、控场、心理疏导、应变、记录、总结等综合能力。

三、壮大调解员队伍。乡村调解组织队伍同样面临老龄化局面,甚至出现青黄不接现象。乡村治理极度缺乏青年群体干事创业,吸引有法律学科背景的大学生返乡担任村干部或者本土培育青年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及调处技能可以有效缓解当下局面。也可以与高校定向委培大学生实习、锻炼,增加在校学生基层工作经验。

四、规范调解行业。乡村违法成本低,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依法化解原则,是保障司法调解严肃性的基础。调解员应对其自身形象进行塑造,正义的调解员形象不仅有益其工作开展,同时也可以获得群众的信任以实现自我价值,促进调解行业的发展。

五、加强责任归属和承担结果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乡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纠纷当事人以加重对方责任减轻个人义务造成调解过程进度慢、效率低。这对于本就队伍薄弱的乡村调解组织而言工作负荷大。可以通过乡村各种组织活动,如法律课堂开展相关矛盾纠纷或则民事诉讼中涉及责任及义务的普法知识宣讲,提高乡村村民的法律素养。以理通法——通过原理、道理向居民传递法律知识,使村民了解法律行为的边界和相关的责任义务。同时与村民自治制度相结合,制定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标准,完善村规民约内容,发挥乡村舆论影响作用。

六、下沉司法、法律服务进乡村

乡村社会现代治理需要的是服务下乡,弥补乡村法治的缺失。乡村社会虽然建立了一村一顾问的制度,但也要积极探索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中如何提高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至于地理位置偏远乡村,如何发挥巡回法庭的积极作用,以及降低司法成本。虽然法律服务内容在不断健全,但对于乡村社会巨大的需求,却难以全域覆盖。在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时,要着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拓展法律服务内容,培养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以补充乡村法律服务需求。

乡村社会服务资源匮乏,治理的需求与服务的供应存在偏差。而矛盾纠纷化解只有在源头上解决争议,以切实可行的源头化解路径办法真正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才可以节约基层服务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和谐稳定的乡村才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环境,也是国家社会发展的基本盘。

参考文献[1]廖梦儒,杨菁宇,朱志惠等.村居矛盾纠纷管理和化解的法律问题研究[J].农村实用技术,2020,(06):30-31.

[2]张秀林,李忠禄.农村治安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03):37-39.

[3]庄伟华.(2023).农村纠纷化解中村委会的角色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