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与评标方法运用情况的分析与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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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与评标方法运用情况的分析与研究

胡其胜

(320122196712050010)江苏省南京市  211800

摘要:随着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新举措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升项目投资效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结合区域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方式与评标办法的运用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探询根源,研究对策,推动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招投标 资格审查 评标方法 分析研究

1 前言

2022年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大量实行了资格后审+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模式招标,出现了投标人数量激增、异议和投诉案件频发、投诉处理周期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进度和公众满意度。结合市场调查和各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笔者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研究解决的途径。

2 基本情况

2.1 资格审查方式的选用情况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以下称《改革意见》)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方式主要包括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其中,资格预审又分为合格制资格审查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2022年全年进场招标项目的标段数共341个,其中,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10个,投诉2起(发生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阶段),处理用时三天办结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共330个,中标价55.33亿元;投诉29涉诉招标标段的中标价共计9.86亿元,分别占后审招标标段数量和中标价格的8.79%17.82%;平均每起投诉或异议处理用时为17天办结,最长的投诉处理用时超过48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1个,无投诉。

2.2 评标办法的选用情况。根据《改革意见》的规定,我省可运用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法”(其中的价格评审仍使用合理低价法的计算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三种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招标人多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即采取“方法一(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方法二(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招标控制价)”的组合,开标现场随机抽签的形式最终确定其中的一种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中标。三种评标方法对比分析如下:

内容\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

合理低价法

合计

标段数

125

42

174

341

控制价

23.76

42.36

22.86

88.98

中标价

14.76

37.33

19.86

71.95

下浮比率

37.88%

11.87%

13.12%

19.14%

投诉情况

1

30

从实践来看,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合理低价法招标并选用“方法一+方法二”评标的工程,投标人数量增多(最多的有120家参与投标),异议和投诉也随之增多。20228月份开始,为有效降低工程投资成本、预防串标围标、减少干扰和控制恶意投诉等问题,我区推行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举措,中标价格大幅降低、招投标投诉下降、投标人数量明显减少。

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康居集团、城建集团、经济开发区等我区几大建设平台的调研,普遍反映在实行资格后审和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活动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3.1 选用资格后审方式引起的投诉居高不下。由于大量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其结果实质上是把招标的“择优”变成了“择价”,一些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不是从加强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方面谋求发展,而是千方百计采取多头挂靠、弄虚作假或者组成利益集团等所谓“走市场化道路”的形式,蜂拥而至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2022年我区的31起投诉或者异议案件中,有29起为资格后审招标的项目,而且投诉处理的难度增大,处理周期较长;只有2起为资格预审项目,平均仅三天处理完全。

3.2 公式法计取评标基准价投标变为“赌运”。在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的选用上,招标人多采用了“方法一+方法二”的组合进行招标,造成投标人数量激增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根本就不考虑自身在管理、组织、技术上的实际,进行科学测算投标报价,而是把参加投标变成一种赌运气的行为;再加上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后,投标成本明显降低,给“皮包公司”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私挂乱靠、串标围标现象屡禁不止。

3.3 试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后出现的问题更多。

3.3.1 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由于现行的政策和制度的缺失(《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成本,仅指投标企业的个体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评委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的个体成本无法评判,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在评标环节难以甄别。实行最低价法评标的项目,中标价较控制价普遍下浮50%左右,如:宁乌公路(雨山路至梨园路段)绿色通道景观绿化工程二区东侧工程,招标控制价6922.78万元,中标价仅2630.05万元,下浮比例62%;巩固二期3号、4号地块项目4号地块1-10#住宅楼及4-1商业道路及雨污水管道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1935.21万元,中标价仅701.96万元,下浮比例63%;中标价格下浮的幅度,远远超出市场正常的报价合理让利的区间(通常应当在10%~20%之间)范围,给后续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留下了隐患。

3.3.2 放弃“中标”成为“常态”。如:经济开发区一期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中标价381.98万元,较招标控制价715.71万元下浮51.7%,浦口区浦乌路道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中标价539.96万元,较招标控制价979.21万元下浮44.8%,而两个中标单位都因报价过低导致最终放弃中标造成项目流标,标后合同签约难度大。

3.3.3 施工管理风险增大。个别低价中标企业,也不排除恶意低价抢标,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希望谋求高价签证或变更,给后期的合同和现场管理带来难度,甚至个别施工单位会出现不变更就停工的情况。如:康居集团反馈的情况,在人才公寓楼装饰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协调的难度明显增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进度严重受损,给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等。

3.3.4 优质优价难以体现。在实践中,虽然最低价评标的项目,能够降低建设成本和有效杜绝了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但更多优秀的施工企业对最低价评标工程的参与性明显不高,最低价评标工程的投标单位数量大幅减少,实际上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有序竞争,给重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建议和对策:

从调研和市场反馈的意见来看,推行资格后审和最低价评标的积极因素和不足之处都显得极为突出,根据《改革意见》的规定,为做好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与服务工作,防范恶意低价风险,打击串标围标行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改革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努力规范区招投标市场交易市场秩序。

4.1 扩大资格预审使用范围。在《改革意见》中规定,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此项规定显然限制了招标人自招标、自评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的权力,因此,对于中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也应当允许招标人选择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组织招标,扩大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并通过加强对条件设置的监督(坚持以客观条件为主)、增加资格预审评委数量(7人及以上)、实施网上异地远程审查等措施,防范招标人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降低“围标串标”风险,同时吸引更多有势力、有技术的企业参与浦口的建设。

4.2 调整评标基准价的组合方式。对选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把过去招标人多选“方法一+方法二”的评标组合方法,调整为“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三)的方法做为必选项,并与其他任一种方法进行组合(即:方法三+N法),通过开标现场随机抽签确定最终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继续提升“围标串标”难度。

4.3 推进成本价控制措施的试点运用。对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通过设置合理最低价的方式解决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定,即:在经济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前,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下浮范围房屋建筑为3%7%,市政工程为4%10%,下浮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区间,开标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预防恶意超低价抢标带来的后续施工风险。

4.4 深化工程担保试点工作。完善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差额担保、保修金担保的操作程序和办理流程。对于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中标价按照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额,实施差额履约保证金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现金,具体方式由中标人选择,但如果采用现金方式的,则必须从中标人基本帐户转出,通过差额担保的形式防范中标人的投机行为

4.5 加大招投标“异议”与投诉查处力度。全面实行“异议”与投诉电子化网上受理制度,并建和完善异议前置处理联动机制。一方面规范当事人提出异议与投诉的行为,另一方面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其次,明确各阶段异议或投诉的时限要求,即通过招标文件对招投标各个阶段提出投诉的起始时点进行约定,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关于“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的起始时间点认定难的问题,规范当事人依法投诉和依法维权的行为。是明确当事人配合调查义务。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等行为,明确具体处理措施,并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4.6 加大失信惩处的力度。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逐步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高压态势,净化我区招投标市场交易秩序;其次,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记录与公告,并规定停止其一定期限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资格。

5  结语

总之,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如何有效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竞争机制,才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努力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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