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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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孙悦

淮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23001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直播模式下著作权保护的突出问题,接着分析了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问题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产生变化,这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网络直播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研究网络直播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网络直播模式下著作权保护的突出问题

1.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网络直播有关的著作权权利包括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广播组织权,其中广播组织权属于邻接权。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进行了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属于广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根据二者之间的传播方式进行划分的,也就是交互式传播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而单向式非交互式传播则适用于广播权。然而,对网络直播是否构成作品,目前各界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1.2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网络直播充斥大量同类内容,且翻拍内容众多,网络直播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区分原创作品的困难。按照相关规定,网络直播视频等内容要保存60日,但部分直播平台达不到规定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直播侵权的证据不易被采集,且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进行数额计算。此外,虽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认定赔偿方式,但是基于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和交互性,侵权行为直接涉及的粉丝数量、流量等难以确认,且维权的技术成本和取证成本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因此网络直播维权难度高于传统维权。

1.3泛娱乐直播侵权严重

当前,泛娱乐直播包括翻唱他人歌曲、朗读他人文章作品、通过乐器演奏他人音乐作品等,这一类网络直播在整个网络直播环境中数量很多,且相关网络主播大约占整体网民数量的20%左右,甚至有些网络主播或以录屏等方式采集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游戏直播并在直播中分享,与用户交流,或播放他人音乐作品,或剪辑播放影视作品配以剧情介绍和解说等。上述在网络直播中的行为很容易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比如:网络主播翻唱和改编歌曲,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改编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剪辑播放电影作品,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广播权等。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现场表演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也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使用者可以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盈利为目的。然而,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认定面临实践困境:首先,网络主播的免费表演因用户刷礼物而获利,这是基于网络主播的个人魅力还是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并不明确;其次,网络主播从直播平台获取的收益,能否认定为使用著作权人作品获取的报酬;最后,网络主播通过直播流量获利,盈利性难以判断,不能将在直播中使用他人作品认定为合理使用。

2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问题解决措施分析

2.1在网络直播中明确“合理使用”

对于著作权在网络直播中的“合理使用”,我国应该在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基础上,不限制网络直播主体对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这就要求对网络直播“合理使用”进行立法或作出学理解释。此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以弥补立法的缺陷。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未来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作品。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条款中即使增加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内容,但依然不能满足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法律条文封闭式的解释,网络直播就不属于“合理使用”,这会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稳步发展。所以,在保证著作权人基本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给新生事物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探讨余地。

2.2加强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

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因此,要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进行相关补充,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的执法主体,保证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二是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责任,由于网络的公开性,著作权人无法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因此需要平台发挥作用,对直播内容进行有效的监管;三是加大侵权行为的赔偿负担,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2.3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

随着相关立法的完善,也应该让相关立法发挥自身效用。因此,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让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的诸多情形约束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要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由于网络直播面向大众,有着公开性的特点,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很难发现,所以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建立相关举报激励机制。

2.4多元化解决争端

在解决侵权纠纷方面,各界应鼓励多元化解决争端。首先,直播平台应当设立侵权投诉和纠纷化解机制,在内部设立争端解决部门,及时受理侵权投诉,结合实际提供科学的解决方案。其次,相关行业应当成立行业协会层面的侵权纠纷解决机构,聘请业内专家和律师提出相关建议,有效协调和解决矛盾。尤其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侵权案件和跨平台的侵权案件等影响范围较大的侵权纠纷,行业协会更应介入并发挥调解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再次,司法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针对网络直播行业及网络直播行为活跃的地区,提供侵权纠纷仲裁。最后,相关行业应当成立业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发挥集中统一管理著作权作品的重要作用,统一著作权授权程序,提高著作权授权效率,有效实施著作权保护,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2.5扩大普法知识宣传层面,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侵权现象,我们应大力宣传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以提升行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例如,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武汉某网络直播科技有限公司案:请求停止使用侵权歌曲,并要求赔偿合理费用。该平台一方面享受着网络直播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以不知情或者难以管控为由纵容旗下平台主播侵权行为。此案最终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胜诉,这表明,大量的用户以及直播的随时、随地、随意性不能成为直播平台免责的理由。只有对实际案例作出公正判决,使直播主体以及观众对著作权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他们才会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身行为,以防构成侵权,这有利于直播行业形成知法守法的氛围,有利于推进构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利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结束语:

网络直播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它吸引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网络直播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满足了人们业余时间的精神需求。因此,它吸引了大量的资本投资。然而目前网络直播存在的争议是,部分网络直播由于原创性较低,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此外,还应该意识到网络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关纠纷维权的困难。完善相关立法,能更有效地保护网络直播著作权,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对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统一裁量。

参考文献:

[1]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D].陆乔.浙江工商大学,2021

[2]网络直播著作权研究[D].姚捷.长江大学,2020

[3]网络直播火爆背后的侵权问题及保护规制[J].孙海荣;张君尧.青年记者,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