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人民调解制度运行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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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人民调解制度运行问题探析

李腾远  李铭雨  董翼萱  刘兆松  李世昌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省保定市

摘要:在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中国智慧”的人民调解制度以其“非对抗性”的独特优势在协调矛盾纠纷各方利益、维护乡村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国际社会赞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乡村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类型多元的显著特征,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已不能满足化解基层矛盾的现实需要,大量民事案件涌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加重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人民调解制度亟待优化。

关键词:“枫桥经验”;人民调解制度;乡村;

 


1 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

1.1 满足各方主体的现实需求

乡村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以及新型纠纷如合同纠纷、拆迁占地补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党群干群关系纠纷等,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外在表现。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优化有利于更好的实质性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人民群众在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节约解纷成本;不断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推进乡村自治;为基层人民法院减负,通过有效诉调对接减少“民转刑、刑转命”事件发生。

1.2 健全乡村多元解纷机制

构建和谐稳定的乡村是持续化解乡村矛盾的过程,人民调解是乡村多元解纷机制中的重要部分,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必将为乡村矛盾化解提供有力的促进作用,对健全完善乡村多元解纷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河北省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若干优化建议,将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解决乡村矛盾纠纷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抓手,为乡村多元解纷机制如何借助人民调解制度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提供对策和建议。

2 乡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资源支持不足导致调解员缺失,缺乏统一管理规范

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的资源支持,在资金、人力和物力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提供足够的薪资和福利保障,难以留住和吸引专职人民调解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更好地开展,影响调解效果。河北省X村基层调解队伍人员缺失情况较严重,该村共有1200余户,人口总数近6000人,而专职乡村人民调解员仅有2人,平均每人帮助3000人解决纠纷,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此外,对专职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领导者管理的不到位导致招聘和培养具有较高难度,奖惩机制失灵,导致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化解纠纷带来较大阻力。

2.2 乡村人民调解员能力良莠不齐,专业知识匮乏

人民调解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河北省A村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存在较大差异,部分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原则,只是凭借人情进行说理,进而对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纠纷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的趋势,传统的乡村人民调解员凭借老路子和土方法已经很难产生良好的调解效果,应着重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提高调解员聘用的门槛,进而适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的现实需求。

2.3 熟人观念导致村民对人民调解认可度低

乡村社会中的熟人观念和习俗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进行。一些传统观念会导致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受到道德观念的束缚,难以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选择。熟人文化曾经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来看,河北省C村许多村民对人民调解制度认知较少,认为调解员会偏袒谋私,不愿意主动寻求调解服务,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实施。在现如今的熟人社会,熟人观念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有效衔接,从而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同时也将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问题亟待解决。

3 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3.1 强化保障措施和管理规范,奠定调解发展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经费的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方法》第四条可知人民调解的财政投入主要是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持。然而在实践中,经费供给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使人民调解员缺乏必要的工作保障,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为了做到专款专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各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监督和审查工作。

强化监管考核,落实奖惩机制。乡村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上,治理主体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治理的好坏。R村人民调解存在的监督考核能力不足的问题就需要对相关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和提升人民满意度。其次,根据调解员考核评价结果,对各人民调解员进行综合考评,在当前司法资源紧张、基层法院诉讼压力过大的形势下,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冲突,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大量资源,保障了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应当给予考核优异的调解员额外的奖励来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

3.2 夯实人民调解队伍内部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被修订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类型也日趋错综复杂,这进一步提高了对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的要求。但乡村人民调解员身处农村,对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无法及时掌握更新并熟练应用,此刻就需要在该领域内的专业人士为当事人及调解员答疑解惑。同时司法局需要定期对调解员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能力培训,建立调解员常态化培训机制,提高调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了提高培训的效果,还可以定期邀请公检法单位或律师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分类辅导。

在乡村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上,要多注重老干部和实践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干部综合素质高、社会经验丰富的优势。要提升专业技能,提高调解能力,不仅仅需要调解人员自身不断学习,更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面对多元化、专业化的矛盾纠纷时才能开展高效的调解工作。

3.3 灵活宣传,增强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认可

为了让群众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能够在第一时刻想到用人民调解这个解纷方式,就应该首先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消除大家的误解,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进行成功案例的宣传。这种方式的宣传优势就是在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不仅能在组织内部通过优秀的调解案例的讲解让更多的调解员加以学习观摩,还能在该组织外,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聚群众之力加大宣传力度,将优秀人民调解员及典型案例作为宣传重点,能够让人民群众真实感受到人民调解的作用和公正公平。

其次还要做好后期的回访谈话,对于每个人民调解的案件,不管最后结果成功与否,还是要做好总结,紧抓后续的执行跟进、回访记录等各个环节,给广大群众留下人民调解制度真实可靠的印象,打消对“熟人观念”的偏见。

4 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于乡土社会,也扎根于乡土社会,它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也是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排头兵。人民调解制度对于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人民调解制度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员、村民三个主体入手,探析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希冀人民调解制度的革新能够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和乡村治理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