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域下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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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域下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张璇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河北省 衡水市 053000

摘要: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制度是企业合规制度体系的基础要素,包括企业资格合规和企业内部治理合规的内容。本文以法律规范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强制性程度为分析方法,阐述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合规制度内涵,合规计划制定应遵循的原则、合规程序设计、投资的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点识别方法,最后讨论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制度建设的具体方案,以期深化对企业投资专项合规的研究。

关键词: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法律改革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企业管理体系也在不断进行改革,而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机构投资者数量显著增加,种类也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多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主导人,也成了与上市公司股东以及代理人进行制衡的主体。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还存在着较多的法律空白以及法律阻碍,因此定位其中存在的难题,打造科学的治理参与制度以及管控方案,是本文论述的核心内容,以确保能够为机构投资者正确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1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在公司法的研究领域中,公司治理一直被视为确保企业稳定运营、维护各方利益均衡的关键所在。其背后所蕴含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行动的指南,也为投资者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首先体现在公平与透明上。这意味着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应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所有股东,无论大小,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同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便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决策。此外,责任与问责也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原则。公司的管理层应对其决策和行为负责,当出现问题时,应能够迅速找到责任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这种问责机制有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确保公司利益不被侵害。在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后,我们进一步探讨其目标。公司治理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公司治理旨在确保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包括确保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通过强化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不仅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还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2现行《公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不足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信心。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公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监管机制的不足与漏洞以及司法救济的困难与局限等方面。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看,现行《公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规定虽然不少,但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空白区域。例如,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基本权利,但对于一些具体权益的界定和保障措施却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落实。此外,公司法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对于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和运行机制等规定不够具体,容易引发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制的不足与漏洞也是现行《公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在资源和手段上可能存在限制,导致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上的监管力度不够,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了监管效果。此外,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最后,在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虽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例如,举证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执行难等问题都使得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和客观,这也使得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3.1建立投资者投资行为伦理道德合规制度

企业投资行为合规制度中,伦理道德等非正式规则体系,是合规的重要风险点。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的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管理框架等都涉及到伦理道德的规范。企业合规组织应采取合规措施,防范该类风险点。而且,在该类风险防范中,应关注到商业合作伙伴的此类风险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声誉损害。企业合规组织首先应熟悉企业行业、企业产品市场和企业地域的非正式规则内容,在投资行为方式、企业经营等领域,设立风险识别机制,评估风险等级,设立调查机制,在企业二级管理层级中楔入该类专项合规措施。其次是将诸多非正式规则整理成文件,在开展企业投资者行为合规培训时,作为培训内容,且列入企业员工手册,成为员工行为的鼓励内容或禁忌内容。再次是有目的地关注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贸易规则对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国际民间贸易规则体系可以超越国家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制度的影响,为贸易参与者提供最公平的贸易纠纷解决方法和途径。企业合规组织应将与本企业相关或与本企业商业关联的其他企业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风险点防范措施整理成册,提请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注意合规风险防范。

3.2强化落实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制度

机构投资者与企业各方主体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受益人处于弱势地位会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因此还需要打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依托我国《信托法》,受托人对投资运作以及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报告。同时证监会也需要坚持按照《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例,落实好信托投资者自身信息披露,结合各项细节进行专项控制。并且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进一步全面增强行政机关自身的职能,做好信息披露行为全过程监管,这样有助于受托人落实自我优化以及自我管理,这也是对机构投资者进行行为约束的根本保障,更可以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不断创新。

3.3加强对股东信义义务的明确及管理

首先,必须要明确控股股东是信义义务的主体。控股股东主要指的是利用持股优势或者其他原因参与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中来,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具备实质性的建议和意见。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和其他中小股东、其他的非控股股东之间也存在着信义义务,因此进一步扩大股东信义义务的主体范围,有利于实现股东行为控制,避免权利滥用。其次,需要从司法上明确信义义务的内涵。

结束语

在当前的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共同治理期间,要结合具体需求打造完善的管控模式,从法律、制度、审查等角度,进一步了解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利用立法的方式进行细节管控,界定各类主体的类型、职能,达到相互制衡的公司内部架构,并且通过制度和策略的优化,提升公司治理的公正公平、透明性,这样才可以避免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作出现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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