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