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简介:2009年4月26日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促使两岸司法互助第一次延伸至"罪赃移交"事项。惟在"罪赃移交"前,需对"罪赃"展开追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透过法院之判决予以没收,没收后进行返还或分享等,因而在强化两岸罪赃移交,如何完善彼此没收法制,实属相当重要课题。基于"经济犯罪、经济解决"的立法趋势及不断发生的食安风暴,台湾地区2015年通过的没收新规定,将没收定性为"类似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具独立性,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以外之独立法律效果,并将没收概念依照其标的之不同而分为"犯罪物没收"(或称为"狭义没收")及"利得没收"等两大类,并分别规范其要件;另将修法前紊乱体系之"追缴"、"抵偿"等用语,一并废除,统一采用"追征"。特别是台湾地区此次"刑法"没收新制,彻底重构台湾地区没收体系并扩张利得没收范围,且扩大至第三人没收及没收客体范围,并引进非以定罪为基础之特殊没收,堪称为台湾地区"刑法"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并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障碍,深值肯定。惟何谓独立法律效果、没收性质、与"刑法"第58条混入计算及优先发还被害人等问题,仍有必要再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