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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

  • 标签: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税务主管部门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经贸委 主管税务机关
  • 简介:电子资源的普遍利用,使图书馆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改变,由于电子服务和传统服务所依托的技术不同。所以,对图书馆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同,现代化图书馆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开发的服务能力,以能确实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息资源,给读者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

  • 标签: 高校图书馆 电子资源 网络信息 随书附盘 管理利用
  • 简介: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的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的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的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的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

  • 标签: 事实错误 故意事实
  • 简介:《茶座》第三辑《法治如何让政治清明》一文,有一句“《孟子》不也说‘食色,性也’么”。实际上这句话不是孟子说的,而是与孟子同时代的告子说的;第四辑《小议国人动粗情结》有句“一方面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就连隋炀帝杨坚也提出要‘慎狱恤刑’……”,不知是由于作者笔误,还是编辑粗心,将隋文帝杨坚与隋

  • 标签: 法律意识 《法学家茶座》 期刊质量 法律研究
  • 简介:法律行为中的错误一向属于法学领域中最复杂,但同时也是最有意思的领域。作者从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角度着手,认为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同点在于保护的利益不同,或者倾向于保护表意人,或者倾向于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随后,作者试图解析德国现行法中有关错误规定的特征。在后半部分着重于对计算错误和性质错误进行分析。接着,基于已经获得的结论,作者对拉伦茨(Larenz)主张的有效的意思表示理论进行了批判。最后,从法律政策角度对现行德国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价,并且结合蒂策(Titze)的改革建议列举了应排除撤销权的错误类型。

  • 标签: 表意人 合同无效 撤销权 拉伦茨 德国法律 比较法学
  • 简介:文章认为合同的成立并不象传统学说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能形成一个效力未定的“表面合同”。表示错误不是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影响合同的成立。在考虑表示错误如何影响合同成立时。应以促进交易的确定和安全为目的.除了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外.还应考虑表示错误是单方错误、共同错误或者相互错误,传统的大陆法则对此重视不够。

  • 标签: 中国 合同法 法制研究 表示错误 合同成立 法律效力
  • 简介: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达十余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履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从甲公司持有股份之丙公司划拔执行款并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丙公司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甲公司投资丙公司的资本已成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丙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甲公司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甲公司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份或以所得权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这一点在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

  • 标签: 错误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当事人 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 简介:不作为犯以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而作为义务的地位及其与故意的关系则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及其法律评价。而行为人对作为义务发生认识错误时,如何正确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仅关乎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成立问题,同时也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 标签: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认识错误
  • 简介:<正>错误论作为犯罪论主观构成要件中研究的重要内容,历来受到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一般理论界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的认识错误和法律的认识错误,而前者又可以分为客体的错误、方法的错误以及因果关系的错误。其中学界围绕着具体符合性说和法定符合性说之间的争论,对前两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在无意之中却忽略了对

  • 标签: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 犯罪论体系 既遂 法定符合说 法益侵害
  • 简介:<正>一、打击错误及其解决原理具体打击错误[1],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意欲攻击的对象(目标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受损(失误对象),且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属于同一法益类型的情况。例如,X举枪射击仇人A,因为没有瞄准而打死了B(案例1)。打击错误

  • 标签: 打击错误 错误论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法益 对象错误
  • 简介:身份犯之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身份有认识;身份犯之共犯中可能因行为人对身份的认识错误而发生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这种特殊的共犯认识错误相对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共犯与身份以及共犯错误等基本刑法原理,对其进行妥当处理。

  • 标签: 身份犯 身份 共同犯罪 认识错误
  • 简介:错误是美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抗辩事由.本文对"不知法律不免罪"这一规则进行了辩证分析,具体阐释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阻却刑事责任的条件,指出无论是哪一种错误都必须达到足以否定行为人具有主观犯罪意图的程度,才可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

  • 标签: 抗辩事由 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 犯罪意图
  • 简介:一、前言基于共谋而实施犯罪之时,实行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有时会与共谋的内容不一致。例如,甲与乙就用刀伤害丙达成共谋,由乙分担实行行为,由于遭到丙的抵抗,乙一怒之下产生杀人犯意,杀害了丙[案例1]。在此情形下,对于仅就伤害进行了共谋的甲,判例的立场是不成立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仅成立伤害致死罪[最决昭和54年(1979年)4月13日刑集33卷3号179页],学界对此亦无异议。

  • 标签: 共犯 射程 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 行为人 杀人罪
  • 简介: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关的材料和意见。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方法措施不当或错误,反而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连辩护律师本人也会步入犯罪的深渊。本文就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的易犯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读者共勉。一、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过程中的易犯错误及预防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是作好刑事辩护的关键和基础。阅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以便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白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 标签: 辩护律师 被告人 犯罪嫌疑 常见错误 辩护词 被害人
  • 简介:环境问题既是中国国内的法律问题,也是国际性的法律问题,需要各国采取协调行动来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国际合作,是中国在全球生态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中国目前采取了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和区域环境事务等国际合作措施,发展和完善了确认与保护、鼓励和支持、限制与禁止、敦促与制裁等方面的国际环境合作制度。虽然存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不到位、贸易壁垒隐藏在国际合作机制中、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封中国提出的环境要求过于苛刻等问题,但中国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制度的实施,近年来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 标签: 生态保护 资源开发 资源利用 国际合作 法律制度
  • 简介:行为人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在无罪过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明知是他人并未放弃所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上交;按照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应认定为侵占罪。

  • 标签: 侵占罪 盗窃罪 抽象事实错误
  • 简介:在事实错误论中,具体打击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而非客观行为错误,对该问题的处理,也引起了普遍的争议。作为事实错误之不免责理论,法定符合说是建立在抽象犯罪观基础上的刑罚选择,有其无法避免的弊端;而具体符合说虽较法定符合说在处理结果方面更具合理性,但在具体标准、错误区分等方面遭受质疑。故采用故意对应理论来处理具体打击错误问题,即仅在主观要素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情况下才成立故意,其因符合故意的认定规则,遵循犯罪预防理念,契合责任主义要求而更具合理性。

  • 标签: 具体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故意对应理论
  • 简介:<正>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与行为有关的法律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与理解。法律认识错误的意义在于,它对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会产生何种影响。在德国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被称为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即对法律的禁令所产生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存在这种错误认识而行为,其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损

  • 标签: 法律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理论 违法性 减轻处罚 构成要件理论 可罚性
  • 简介: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1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以改变以往计划注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控制,而缺乏对实际用地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现状。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这是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办法明确,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土地利用 国土资源部 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 计划指标 耕地保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