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今年年会的中心学术议题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年刊的内容也是商法思维问题。所谓商法思维人们大多是指商法领域的法律职业者(或法律人),包括商事立法者、法官、仲裁员、检察官、教授、律师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商法职业的决策过程中按照商法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在我国,不是对商法思维很重视了,而是重视得很不够,将商事纠纷视为民事纠纷处理就是一例。有了法律,还需要以法律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样,就商法领域而言,有了商法还需要以商法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商事立法就是运用商法思维制定
简介:<正>一、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与发展(一)合作社的产生合作并不是德国人的发明,一直以来就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作形式。但是,首次制定企业型合作社方案的人却是德国的合作社创建人弗里德里希·威廉·莱福艾森(FriederichWillheimRaiffeisen)和海尔曼·舒尔茨-德立兹(HermannSchultze-Delitzsch)。19世纪上半叶,由于欧洲国家的社会(农民解放)和经济(自由化、工业化)的一系列深入的结构变革,许多人陷入严重的物质危机。1854年起弗里德里希·威廉·莱福艾森在农村创办了信贷合作社,1849起海尔曼·舒尔茨-德立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