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较为微妙的关系:一方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说的:“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①另一方面,一些传媒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了“报道”的层面,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本身、对诉讼参与入甚至法院法官妄加评论,这种缺乏法治意识的做法干预了司法独立,使得司法界对传媒界难免产生“敬而远之”的戒备心态。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的责任都不能化解矛盾。笔者试着从新闻报道职业规范的角度来探讨媒体记者如何通过加强自律,遵守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来报道案件,促进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简介:如我在《中国记者》(Nordenstreng,2011a)发表的文章所述,在上世纪70到90年代的全球媒介政策辩论中,“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以下简称新秩序)是个核心命题,其持续时间上起反帝反殖运动的高峰时刻,下至苏东政变。这些辩论发轫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结盟运动国家的外交论坛,继而扩展到行业和学术领域。在80年代,要探讨媒介在社会乃至世界中的作用,新秩序是个必不可少的概念。然而,到了新世纪,新秩序辩论突然销声匿迹,被媒介全球化等概念取而代之。到了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新秩序已经俨然成为历史,然而,尽管如此,这段历史中所探讨的问题却不断以新的面貌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