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世界贸易组织(WTO)由关贸总协定发展而来。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是当今世界上惟一致力于贸易全球规则的国际组织,其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促使贸易稳定地、可预测地、自由地进行。其组织结构相当庞杂,主要有部长会议、总干事、总理事会、各种分理事会、各种专门委员会、解决贸易争端组织、秘书处等机构构成。部长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WTO的决策力求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也允许以“一国一票,多数通过”的方式来作出决策。WTO的主要任务是实施贸易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提供贸易谈判的场所和扶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其根本宗旨是提高各国的生活与收入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扩大生产与需求,维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WTO的根本性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贸易原则(主要体现在成员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上)、可预见的且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等。具体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各成员国缔结多边贸易协定如《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全球基础电信协议》等来完成的。它的成立和发展必将对推动全...
简介:传统主权理论认为法的创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国际法的影响;客观上国际交往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内国法受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影响,国家承担的法律规则形式的国际义务要求国际规则要体现在内国法律秩序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接受一套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从我国决定“复关”、“入世”时起,GATT/WTO规则对我国法制建设、法治发展和法律体系形成的影响就一直存在:内国法的创制过程需要注意内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WTO协定相一致;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影响中国的立法和法的修改;司法机构解释内国法律要遵守“同一解释原则”;法的形式方面应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上述WTO规则对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客观上影响着我国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成;并且,只要我国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WTO规则对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简介: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