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公约的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nebisinidem),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jeopardy)。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工作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将这一含义延伸到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判,也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即告终止,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主要在于:确保法治社会的安定;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简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原则的规定却并不够细致与完善,2015年2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同时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出现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因出现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新的事实的出现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若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当事人有提起新的诉讼的权利,但需以合理的案由提起新的诉讼.
简介:“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简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在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其无法解决在案件得到法院终局裁定前,控方的重复起诉问题。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从禁止被告遭受两次痛苦角度,来禁止控方的双重起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在制约控诉机关诉权的行使,有力保障被告人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危险"难以界定。而诉讼系属理论却能解决确定判决以前的重复追究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相适应。我国应当以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系属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理论上建构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
简介: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判断标准与适用情况在实际审判中难以判断,亟待系统性地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识别标准研究的理解,有利于加深对中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溯源及其现实困境以及发展方向的认识。造成一事不再理原则庭审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章不够详尽,缺少必要的配套解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在民事诉讼的立法层面上禁止重复诉讼,细化关于原则适用和例外情形的规定,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和提供指导性案例给予统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