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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 标签: 中菲仲裁庭 南海争端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参与后续仲裁程序
  • 简介: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员的聘选、仲裁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 标签: 医疗纠纷 仲裁机构 仲裁庭
  • 简介:作者札记:二十四年前,他双脚两腿泥,冒着烈日在田里种烟;今天他双脚停在铺有漂亮的地砖的微机房里,眼看电脑,出门开着轿车种烟,这一切的一切都源自……梦幻在苦涩的汗水中落进了土里

  • 标签: 烟苗 育苗基地 烤房 子午镇 七八月 八年
  • 简介: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 标签: 仲裁 质疑 撤销 救济
  • 简介:常见爱电磁炉的型号有IH-VD20KR、1901、IH-19B、DCL-2000DY等,其电路基本相同,主要由主回路(L、C振荡回路)、驱动电路、同步电路、电流控制电路、防浪涌保护电路、市电检测电路、IGBT管温度保护电路、炉面温度保护电路、风扇驱动电路组成,如图1所示(见下页)。

  • 标签: 电磁炉 检修实例 温度保护电路 故障 电流控制电路 浪涌保护电路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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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容提要: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至2010年间审理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所作的563份裁定中66份撤销裁决裁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销裁决的规定虽然过于简约,但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系源于法律的实施。法官缺乏仲裁法知识以及法律训练不足等因素,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为规范撤销程序,一方面,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应特别注意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注意保障裁决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院应不断改进仲裁观,提高司法能力,善用自由裁量权。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 简介:摘要在竞技体育领域发展辉煌的今天,中国正以体育大国的姿态向体育强国迈进,讨论体育关系中仲裁制度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尝试提出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一些建议。

  • 标签: 现状 体育仲裁 制度建设
  • 简介: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是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性而建构的新型ADR,并分为权利仲裁和利益仲裁。权利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包括怨情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利益争议事项涉及劳资双方的未来利益,仲裁往往是为促成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美国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构成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应正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建立体现劳动仲裁特性的仲裁体制。

  • 标签: 劳动争议 权利仲裁 利益仲裁 司法审查
  •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法律程序 法官 仲裁员
  • 简介:我国之所以不接受菲律宾对南海争端提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规定的强制仲裁的外交照会和《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原因在于菲律宾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该公约关于提起强制仲裁的规定。我国不接受菲律宾的做法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指派仲裁员从一开始即表明我国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鲜明反对立场,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阻止仲裁法庭的建立和开展工作。参与仲裁程序也应该是我国积极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选择。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二是参与仲裁法庭的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无论参与哪一个程序,我国都有机会通过与菲律宾谈判或协商,达成协议以终止仲裁程序。

  • 标签: 南海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仲裁程序 仲裁法庭管辖权
  • 简介:仲裁员对于纠纷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仲裁制度的灵魂所在。仲裁的质量直接取决于仲裁员的素质。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在近20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特别是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缺陷及运行失范日渐凸显。问题主要表现在:品德条件难以被量化操作;立法用语模糊不清,聘任条款弹性过大,漏洞较大;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留下诸多空白地带等三个方面。这些问题亟待改革与改善,可采取的措施为:在增加消极资格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制定具体的仲裁员职业操守规范。

  • 标签: 仲裁员资格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 简介:尊敬的各位同学、各位老师: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今天于此举行的陕西省及陕西师范大学第一个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一教育学原理博士点创建十周年的纪念活动。我谨代表学校向教育学院、教育学科的各位同仁表示祝贺!向各位表示崇高的敬意!

  • 标签: 教育学原理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科 纪念活动 学位授权 教育学院
  • 简介:本文论及的是最近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即一个韩国公司的印章和一个德国公司的签章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能符合当事人的合同和仲裁准据法的签字要求。在此语境下,本文从西方和亚洲的视野出发探讨签字之目的所在,以及在国际和各国的仲裁法规定中作为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前提的书面和签字要求。作者认为该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可能发生的错误和误解来源的文化成见现象。即使在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和谐度递增的时代,仲裁用户和执业者应当处事谨慎并时刻保持警觉,因为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可能会对一个就其本质而言既简单又明显的事项做出完全不同的解栗奎.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印章 签字 签章 文化成见
  • 简介:《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物权纠纷,同时也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已经开始施行,但是仲裁解决物权纠纷所面临的困难是亟需解决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 标签: 仲裁 受案范围 仲裁当事人 物权纠纷
  • 简介: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仲裁协议的效力应根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确定,而非直接依据中国法律确定无效.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同时,应禁止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或者参考美国的做法明确国内当事人之间的外国仲裁不是《纽约公约》管辖范围,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外国有财产或者争议的关系与外国有实际联系.

  • 标签: 无涉外因素争议 外国仲裁裁决 有限承认与执行
  • 简介:“非内国仲裁裁决”是1958年《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

  • 标签: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国籍 非内国仲裁裁决 无国籍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