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也就取得了“房地一致”原则之下的合法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其实现可以采取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管理等方式。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的范围不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但其他人受让农民住房财产权时,可以采取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的方法。原抵押人仍然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而取得相应收益,以保障其基本住房权利。抵押物处置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简介:摘要: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共有产权住房得到了逐渐认可,作为政府、家庭共同拥有类型的住房,具有解决人们住房困难、优化我国住房供应机制、促使购房家庭融入社会的作用,在建设和实施中具有较强的推广和运用的价值,是达成住房保障对象全面覆盖的新型方案。但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实施中,仍然存在部分与区域调控、家庭情况等因素有关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实施的探索和研究,系统化积极总结出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思考政策设计上注意的各个要点,满足于社会、市场、人们对住房提出的个性化要求。鉴于此,本文围绕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况,阐述了共有产权房的优势,针对存在的四方面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