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分析移植早期卵裂胚胎对IVF-ET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选取我院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接收治疗的100例行IVF-ET妊娠患者作为研究分析对象,依据胚胎移植中有无出现早期卵裂胚胎将患者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移植早期卵裂胚胎患者划分为研究组,无早期卵裂胚胎患者作为对照组,每组各50例,分析两组患者妊娠状况。结果比较两组患者卵子受精率、幼稚胚胎率、种植率等三方面,研究组和对照组数据无明显差异(P>0.05);比较两组患者临床妊娠率、多胎率,研究组(56%、34%)明显高于对照组(44%、18%),且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选择胚胎时可将早期卵裂胚胎作为一指标,以便将胚胎种植率提高。
简介:目的探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新鲜胚胎移植(fET)及冻融胚胎移植(FET)对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对2010年1月至2014年3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接受IVF-ET治疗的1516例单胎妊娠分娩患者进行回顾性研究,比较fET及FET的临床妊娠率、妊娠期并发症、围生儿结局等。结果1516例IVF-ET单胎分娩患者中,85例合并内科相关疾病,929例(61.3%)接受fET治疗(fET组),587例(38.7%)接受FET治疗(FET组)。fET组前置胎盘发生率(1.8%,17/929)与FET组(4.3%,25/587)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fET组产后出血发生率(5.0%,46/929)与FET组(9.2%,54/587)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fET组胎盘粘连发生率(1.1%,10/929)与FET组(2.9%,17/587)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FET是产后出血、胎盘粘连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OR=1.603、OR=2.828,P均〈0.05),两组其他并发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FET较fET可能增加患者妊娠期并发症的发病风险。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分析在胚胎移植的过程中胚胎培养液中不同浓度氨基酸对选择性单胚胎移植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选取本院自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间在本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患者120例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并收集120份当日的胚胎培养液,按照妊娠的结果将本组患者分为两组,即妊娠组和非妊娠组,妊娠组56例,非妊娠组64例,然后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对对上述标本中的氨基酸含量进行检测,并与空白对照比较。从中分析培养液中的氨基酸浓度对于选择性单胚胎移植妊娠结局的影响。结果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患者的年龄、体重指数、基础FSH、不孕年限以及将调节时间等指标中,仅有促性腺激素(Gn)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妊娠组较非妊娠组低(182.64±55.86Uvs211.38±39.16U),差异具有显著性,(P<0.05)具有一定的统计学意义。就谷氨酰胺和丙氨酸水平比较,妊娠组较非妊娠组低,丙氨酸--谷氨酰胺的含量则较非妊娠组高,上述差异具有显著性,(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研究表明,胚胎培养液中的谷氨酰胺和丙氨酸的含量对选择性单胚胎移植妊娠的结局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其含量较低时成功妊娠的几率比较大。
简介:目的由于原肠期细胞的剧烈运动,在斑马鱼胚胎的背侧汇聚形成了称为胚盾(shieldorganizer)的结构,是胚胎发育的信号组织中心,在背腹轴建立和胚层诱导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系统鉴定在胚盾特异表达的基因,可为进一步探讨胚盾形成的机制及其指导胚胎早期发育的分子机理提供参考。方法Tg(gsc:GFP)转基因鱼在胚盾表达特异的绿色荧光。通过流式细胞分选技术分离富集GFP阳性细胞并提取总RNA进行RNA深度测序,检测可能在胚盾高水平表达的基因。然后利用荧光实时定量PCR(quantitativereal-timePCR,qRT-PCR)和原位杂交技术鉴定若干在胚盾特异表达的基因。结果从Tg(gsc:GFP)转基因鱼胚胎中分离富集到了纯度超过96%的GFP阳性细胞,RNA深度测序的结果显示有657个基因的表达水平比整胚细胞或GFP阴性细胞高2倍以上。最后,确认了KIAA1324、ripply1、twist2、isthmin1、nme4、zgc174153、rrbp1b等7个基因在胚盾特异表达。结论系统鉴定到了斑马鱼胚胎胚盾特异表达基因,为下一步研究这些基因的发育生物学功能奠定了基础。
简介:由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定性不明,造成与此相关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行使纠纷增多。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首先,中间体不可能存在,因为人和物是民法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只要整个社会没有发生巨变,这二者作为民法的基本范畴和逻辑体系仍然适用。其次,体外胚胎没有神经和大脑,没有自我意识,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生物属性要求;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不能成为义务的承担者,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法律属性要求。所以体外胚胎只能作为权利客体,但由于其有发展为人的潜能,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撰中,应将体外胚胎放于"物"章节,并规定若胚胎在母体中成功着床发育成胎儿,那么对胎儿的保护就应溯及到受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