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斯坦福大学A.格瑞夫教授约从20年前开始,沿道格拉斯·诺斯的历史的制度分析路径,进一步追寻西方世界兴起的更久远的源头,直至聚焦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的海上贸易市场。此种海洋远程贸易中因委托-代理关系引起合约如何实施的差异,最终导致预后在经济绩效与发展方面的巨大裂变。同样,在Y.巴泽尔关于国家形成的经济模型构建中,也离不开交易活动中的人们在形成协议或合约时的实施问题。可见合约的实施在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理论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格瑞夫与巴泽尔在各自的分析进路中不约而同地涉足以国家为主的第三方实施,借用巴泽尔的话来讲,第三方实施确是“非常具有吸引力”,
简介: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婚姻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而消灭。婚姻首先是人类自身延续的需要,其首要职能是保证血缘的纯洁和正统性。其次,婚姻家庭本身曾经代表着一种生产方式,今天也仍然是一种所有和分配形式,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经济(财产)方式进行调节。第三,婚姻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关系,还关系着重要的社会利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保护和公平,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共道德的维系。因此,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都是由法律、道德乃至宗教共同调整的重要领域。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从来不仅是以夫妻双方的感情和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而且在程序上增加其严肃性和复杂性(如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何谓婚姻、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