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更明晰的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新规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热议:下班去父母家算是合理路线吗?为了避开堵车时段延迟下班算是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吗?随着越来越多特例的出现,工伤认定的标准也越发人性化。为此,本刊记者专门收集了《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例,并采访了几起有代表性案件的当事人和经办法官,为您梳理在上下班途中,到底哪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哪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简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退休返聘现象成为劳动领域新的发展趋势。退休返聘人员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大大降低,又为用人单位带来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所以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是,退休返聘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相关法律对其用工关系、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并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因退休返聘引起的纠纷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也使得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在工伤保险领域。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通常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使得退休返聘人员得不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在本文中,笔者对退休返聘现象做了具体的分析,并研究了退休返聘人员在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困境、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界定,以及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
简介:眼外伤后视功能障碍的准确评定是法医学伤残等级鉴定的难点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是我国现行伤残评定标准中较为全面、系统地对视功能障碍进行分级的标准,对于其他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该标准中针对视功能障碍的分级条款数目众多,在评残实践中实施和应用的难度较大。为了准确反映视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在使用标准中关于视功能障碍的条款时,需要紧密结合标准总则与规范性目录中的相应规定,方能准确地对视功能障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执行和理解困难的条款进行了讨论,并在比较国内外其他标准中相应功能障碍评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标准相应内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