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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历史上的"治外法权"一词最初同时表达"管辖外国人的法权"之属地主义和"治域之外的法权"之属人主义两层意思。就属人主义的性质而言,1864年丁译《万国公法》所谓"法行于疆外者"的表述就表明领事裁判是治外法权的一种,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将"治外法权"与"extra-territorialrights"相对应,就是这种观念的延续。而1905年后从日本传入中国的国际法学在引入"领事裁判"概念的同时,却将"治外法权"概念硬性与"exterritoriality"相匹配,使得"治外法权"变成了与"领事裁判"完全相区别的一个概念,从而在中文语境里造成了混用和混乱。在1903年中外条约中已经出现外交"特权与豁免"语词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治外法权"来表述近代语境下的外国在华司法管辖问题,也许更为恰当。

  • 标签: 《万国公法》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
  • 简介:小额诉讼程序实施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一审裁判威不足,从中暴露出民事诉讼轻视程序保障的一般问题,表现为立法上的重纠错、轻保障,司法实践中的重效率、轻保障,以及审判改革的审判本位主义。要激活小额诉讼程序,树立一审裁判威,需从根本上反思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到实践两个层面重视程序保障。约束审判和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是正当程序这枚硬币的两面。正当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正义主要是对审判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程序简化主要是简化审判手续,不是克减当事人程序权利,且不能突破程序保障的最低要求。

  • 标签: 程序保障 一审裁判权威 程序简化 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 简介:审判执行是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所共同具有的二项权能,这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民事执行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以及方式的设计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对其在民事执行中行使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合理的配置,改革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活动,最终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本文以民事执行的配置为中心,从我国目前民事执行配置存在的问题谈起,通过对民事执行性质进行分析,将其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划分为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并考察国外的民事执行的配置,提出了结合审判执行相分离,将执行裁决执行局剥离出来,建立单独的执行员序列,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本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案件,统一指挥、调度执行实施力量,案件分段集约执行,形成法院执行工作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格局。

  • 标签: 民事执行权 合理配置 分离模式 审判权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权
  • 简介:摘要民事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利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的最后途径,民事强制执行是否顺畅开展成为检验法治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尺。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开展的执行体制改革仍面临不少问题,抛开外部大环境,民事执行定位不准,执行配置不当,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考察域外理论成果,以期裨益于我国民事执行的理论纷争与实践样态。

  • 标签: 民事执行权 性质
  • 简介: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 标签: 法官员额制 分类管理 司法事务官 裁判请求权
  • 简介:在语义上,'失'一词,有多种用法。法律语境的'失',系部门法用语,我国法理学上并无提取公因式的失概念。失是被作为'类概念'使用的,是对权利被限制或剥夺这一类现象进行概括的构词。不同类型失现象的法理可能是各异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失现象的研究,应基于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探讨该类失现象的法理。失信被执行人是具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类型涉及平等、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权利。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但是,罚当其过,失信被执行人的失必有其限度。失违反比例,即是过当的失。在人权视野下,人性尊严绝对不可限制。失惩戒仅是手段,失救济与失终结,都通往失信被执行人失的终点。经由救济或终结,失得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最终走向解放。

  • 标签: 失信被执行人 失权 正当性 限度 解除
  • 简介:在今年的总决赛中,裁判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第三、四场比赛中对于手部犯规的尺度太松和各种漏判,加上最后一场对杜兰特打脸的视而不见,裁判两边都不讨好。其实这并不能说明总决赛中的裁判有什么问题,在快速激烈的比赛中,裁判犯错应该算是常态,毕竟,单凭人眼无法准确地捕捉到所有的犯规。

  • 标签: NBA 福莱尔 杜兰特 “黑哨” 太松 魔术队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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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例的基本情况: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公证员周络、公证人员刘斌,涉及办理公证编号(2014)云昆真元证字第13710号公证书、(2016)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号。案例典型性描述:年内随着经济下行,不良债权大规模增加,按照传统的诉讼方式无异于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如果双方在借贷时就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最后执行的时候可以省去很多诉讼的繁琐程序。

  • 标签: 单一资金信托 公证工作 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公证人员 贷款合同
  • 简介:2016年9月12日晚,胜利结束第八届“光威钓王杯”总决赛的裁判长们,踏上返京的旅程。

  • 标签: 裁判 “光威钓王杯” 得失
  • 简介:众所周知,司法裁判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但在解读法律和作出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极强的主观性,司法裁判的内容容易受到法官等法律工作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除此之外,司法裁判也会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也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为了司法为民,司法利民的时代潮流,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采纳的民众意志成分越来越多,司法吸收民意,呈现司法和民意相融合的局面,虽然这样的发展方向极大程度上发挥了司法的调节作用,但因司法本身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主观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司法专业性和民众意志之间的矛盾。

  • 标签: 司法裁判 吸收民意 法理 研究
  • 简介:神明裁判是古代司法证据制度不发达的产物,当司法官员对于原、被告双方的是非曲直难以判明时,便借助于神意来裁判。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审判方式,是基于人们对原始宗教的崇拜和对自然界的无知认识而产生的。中日两国在古代法制文明初期,都有过占卜裁判的情况,后来随着两国律令法体系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疑难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使神明裁判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从公元13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和日本幕府统治的确立,儒家“无讼是求”的观念和日本法律处于秘密的状态,严重制约了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中日两国几乎同时出现了神明裁判复活的迹象。

  • 标签: 神明裁判 宗教信仰 诉讼证据 幕府
  • 简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种法律监督的新制度,学界与实务界首先讨论的便是制度目的,其争议核心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应否包括"执行难"。从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历史的重述,"执行乱"与"执行难"类型区分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效果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可知,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同于民事执行的目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应该聚焦"执行乱"。

  • 标签: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执行难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 执行乱
  • 简介: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为例进行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适用率极低,且适用状况较为混乱,反映出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模糊,聘请、出庭申请及申请决定不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缺乏规定等制度问题。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资质、申请主体、申请的决定和意见的效力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 标签: 专家辅助人 鉴定意见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施状况
  • 简介:雷巴赫案历来被视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权衡裁判的典范.在该案中陷入紧张关系的两项基本权利一广播电视报道自由与一般人格一均无法享有通常的优先地位,而应当在个案中进行权衡.这就揭示了原初基本权利规范的初显性特征.有待权衡的要素包括其中一项基本权利的被侵犯强度,以及另一项基本权利的被满足程度.权衡裁判应当以人性尊严与比例原则作为标准,最终使得两项基本权利达到最审慎的均衡、实践协调或者最优化状态.权衡裁判至少包含三项步骤:a)确认优先条件;(2)确认基本权利的通常优先地位;(3)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得到的裁判规则具有了确定性特征,并可以被视为附属的基本权利规范.尽管面临诸多异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衡裁判以及对一般人格的保护自雷巴赫案之后仍然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在第二次雷巴赫案中,它没有拘泥于之前的具体裁判规则,而是重申了一般人格并非完全的豁免,在新的优先条件下应当进行重新权衡.

  • 标签: 广播电视报道自由 一般人格权 不具有通常优先地位的紧张关系 权衡裁判 比例原则 并非完全豁免
  • 简介:本文对被执行人债权所涉及到第三人的相关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如债权执行基础、前提、常出现的处理程序等。

  • 标签: 民法 被执行人 债权执行
  • 简介:农村土地“三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进行物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次级土地承包经营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标签: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