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立法层面上不认可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是跟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认可无因管理人的这一项请求权。不认可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会引起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间出现不对等的现象。为了平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中应当确切规定管理人的这项请求权。
简介:摘要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赋予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却只赋予见义勇为的受害者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明显有失公正,并对《民法总则》第183条专门规定见义勇为条款的法律效果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提出了质疑,对此,本文将以此为核心对于《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的背后蕴藏的法理进行分析比较,以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来检测此种观点的合理性。本文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的立法目的,加之价值权衡,社会上应该普遍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来对侵权人无力偿还,且受益人适当补偿之后见义勇为人依旧无法获得完全救济的情形予以补偿,从而达到立法所预期的效果。
简介:摘要: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与企业高质量发展、员工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息息相关,越来越引起国家、企业和员工的高度重视。但怎么样才能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本文结合火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特点和事故多发、频发案例分析,对火电企业安全管理人因进行了研究,发现只有抓住这一关键要素,通过提高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操作技能和执行能力,从各个层面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和推进责任管理,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的搞好火电企业安全生产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杜绝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人。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简介: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及家庭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形式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更多样的形态。在此背景下,对于遗产的继承也就需要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去处理。我国《民法典》也是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在法典中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味着在《民法典》生效后继承都应该有遗产管理人的存在。但同时也会发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未对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问题进行讨论,旨在更明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及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