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有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虽然这一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该规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操作上都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被害人在不起诉案件中享有起诉权的弊端及相应对策作几点思考,以期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稗益。一在法理上和操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刑诉法赋予被害人对于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权利,这加强了被害人追究犯罪的权利,使被害人有了诉讼保障的安全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矫枉过正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技术的粗糙,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享有起诉权,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说:(一)在法理
简介:【文章摘要】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下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关于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两种观点,一为“三要件说”,二为“二要件说”,两种观点均将“诉的利益”作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诉的利益”理论在通说中是为了解决如何有效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技术,其赋予了法官在个案当中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当事人的诉请是否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进行保护。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亦是民事诉讼中界定滥用诉权的重要标准。基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特别关系,民事诉讼领域滥用诉权界定理论成果颇丰,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滥用界定借引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以参照具有历史与法规范上的可能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