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预防职务犯罪职权化背景下,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队伍建设。其次,应当制定严明的预防工作纪律,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预防工作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谋取个人和单位私利”。再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预防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时,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举报。【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手段现实意义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非职权化现状及其局限性在没有相应权力作保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依靠的是长期查处职务犯罪所确立的威信。然而没有国家权力作保障,这种威信是否能保证其影响力,就非常值得怀疑了。目前非职权化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道德教化为核心;二是预防措施的非强制性;三是救济手段的缺乏性。因此,非职权化的预防工作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先天不足。首先,预防措施的单一性。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主要把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教育教化措施上。事实证明,道德教化措施在蔓延的职务犯罪面前是极其苍白无力的。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采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措施,这就客观地要求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的广泛权力……
简介:澳大利亚的犯罪预防因它在一些重要领域的重大革新和所获得的成就而闻名。但是,澳大利亚巩固这些成就的能力却受到其自身一些结构性因素的限制,比如,各州与联邦之间的持续分裂;联邦政府统一且强有力的领导的缺失,以及两者不同的犯罪预防目标,各级政府在执政方向和战略重点上的不断变化;从计划到实施方案间的短期准备;核心部门间的合作和凝聚力(尤其是警察部门)的缺失。此外,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主要的战略性的犯罪预防模式——社区预防模式。本文将逐一讨论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在安排犯罪预防未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对可预见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以及对现存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我们尤其关注的是为发展和完善犯罪预防而越来越强调运用的“政府全面参与”(wholeofgovemment)模式,以“市区重建”(urbanrenewal)模式为框架来推广和强化的“社区犯罪预防”模式,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角色转变,以及建立完善的证据基础来支持犯罪预防实践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