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源意义上的农民,是拥有属于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或财产的独立劳动者。同时,由于农民是独立劳动者,对他们的这些财产须予以切实保障。过早否定农民个人所有制和农民个人财产权,曾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村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流失相当严重,既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壮大,也不利于保护农民个人财产权以及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改革开放的探索证明:对其中的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让农民成为"股东";与此同时,对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要依据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继续深化改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依法保护农民个人财产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简介:权利通常是指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支配和保护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由地去做事情和享受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能力,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其权益;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在职务范围内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责任,表现为拥有职权的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范围和行动界限。虽然权利和职权都是和特定社会的法律相联系的,即都是依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规定和认可,都是具体的和法定的,并且都有阶级性和国家强制性,但是,二者却有严格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