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所有社会的进化过程,从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身份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是身份,在契约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则主要通过契约来设定。现代社会正处于契约社会的进化过程之中,尽管自由、平等已成为各国社会的主导观念,反特权、反歧视、强调公平成为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但身份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将长期存在。
简介:徐留成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撰文认为,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
简介:
简介:身份犯是刑法中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对犯罪主体往往有一定的限制。对身份犯的研讨不仅关乎身份犯自身体系的建构,而且与共犯与身份问题的解决也密切相连。但是,我国学者在身份犯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上的研究则显得多少有点混乱。因此,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身份犯概念进行反思,重构身份犯之应然概念,实属当务之急。
简介:“受贿罪共犯否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全然否定论”主张不仅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其不可能构成所有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两种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缺欠和弊端。立足于纯正身份犯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简介: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之所以不能构成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解释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间接实行犯
简介:从构成要件或处罚轻重是否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考察,刑法上的犯罪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对称类型。刑法典所设置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针对的是单独犯罪的标准形态,由此当有身份的人与没有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与责任就成为身份与共犯研究的核心。
简介:通说所称妇女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的主张.在理论上没有根据,用于指导司法实践会发生严重错误。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不是身份犯。
简介:“身份不明犯”是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身份不明犯”的侦查、起诉、审判,先要明确程序法上“身份”的范畴问题。“年龄”作为程序法“身份”是涉及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实务中,怎样科学、准确地认定“年龄”,以保证法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需要认真探讨。
简介:对于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纯正身份犯 共犯从属性 身份机能 主要实行行为
简介: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广义的身份概念。在德日刑法学之中,出现了联系特别义务来限定身份内涵的狭义的身份概念。广狭义身份概念的对立是刑法学日益实质化的一个缩影。经探讨可知,以特别义务限定身份的狭义的身份概念不应当被采纳,联系法益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即违法与可罚的责任来实质性地看待身份的理论路径是合理的。身份的本质或者是法益侵害的事实前提,或者是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有关的事实前提。这一本质观,能够清晰界定身份的概念、身份犯的范围,以及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
简介:身份与共犯的问题被称之为"刑法学之绝彰",可见其涉及理论的繁复。其中以无身份者介入纯正身份犯共犯体系的问题最为典型。该议题的主要争论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其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成立共犯该如何定罪处罚。本文将以一则案例开启对此问题的讨论,并试图在身份、共犯等概念和犯罪共同理论以及二元共犯体系中去寻找身份之于共犯、身份之于正犯的作用机理,并希冀由此形成类似案件的定性思路。
简介:“犯中见避”,或称“犯中求避”,是中国古代文论中的一种写作技法.所谓“犯”,就是故事类型重复;所谓“避”,就是故事类型的变化.明末清初著名文学评论家金圣叹认为:“是故行文非能避之难,实能犯之难也……将欲避之,必先犯之.夫犯之而至于必不可避,而后天下之读吾文者,于是乎而观吾之才、之笔矣.”他在《读第五才子书法》中举例说:“《水浒传》只是写人粗鲁处,便有许多写法.如鲁达粗鲁是性急,史进粗鲁是少年任气,李逵粗鲁是蛮,武松粗鲁是豪杰不受羁绊,阮小七粗鲁是悲愤无处说,焦挺粗鲁是气质不好.”
简介:所谓身份犯是指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自然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理论中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在这种情况,行为人只有具备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例如刑讯逼供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对犯罪的定性不产生影响,只对量刑有影响,在这种情况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均不影响犯罪成立,例如诬告陷害罪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该身份是从重处罚的依据。
简介:对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与身份犯极其有限的立法条文的分类列举和简要分析,可知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共犯与身份犯问题在刑法理论基础、立法模式、定罪和量刑规则上,均存在明显的有待完善之处.为弥补其不足,可以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一章中规定如下条款: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按照正犯的性质定罪处罚,对有身份者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无身份者比照普通犯罪的刑罚处罚.但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对于无身份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介:董事行为则被认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重点分析了公司章程公示力的规定同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董事行为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
简介: 四、公司董事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如前所述,一般由董事而非董事长代表公司同第三人为交易行为,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信赖而同其所代表的公司为交易行为的
论身份犯之身份
身份犯新论
渎职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犯形态的认定
身份犯概念之反思
纯正身份犯共犯的构成
对身份犯的刑法评价思考
身份犯与共犯罪刑论
强奸罪非身份犯论
对“身份不明犯”定罪量刑的思考
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探析
论无特殊身份者参与身份犯的基本界限与程度
广义抑或狭义:身份犯中身份概念的再界定——以身份的本质为中心
纯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实例分析
写作的艺术表现手法:犯中见避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共犯与身份犯的立法现状及反思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我见(1)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我见2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我见(2)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我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