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A副乡长工作没招,拉关系却有一套,尤其是与乡党委B秘书关系甚“铁”。又到考察干部时,A副乡长为战胜工作强、呼声高的C副乡长,与B秘书商量对策,终想出一妙计。一日,县委组织部来电话,明天要来乡里考察A、C两位乡长。B秘书接电后,密告A副乡长依计行事。第二天,A副乡长拉C副乡长到自己分管的水利工地上察看,让提意见。C副乡长未加
简介:竞业限制问题是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应规范的内容之一。单位对劳动者再就业进行的竞业限制行为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他们各自和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以及竞业限制行为的理由、合法性条件如何确定等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正确规范竞业限制行为不可回避的考虑因素。本文提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来自不同的法律目标:前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所要求的,而后者则是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自由权和公平竞争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在区分了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之后,文章结合英法两国劳动法判例的分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条件、履行和相应的违法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立法和相关司法提出建议。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搭便车"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或依据一般条款加以认定,二者均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竞争秩序保护的立法取向。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理解三个方面:首先,该行为属于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基本原则;最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具体到个案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竞争关系之认定、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竞争关系认定、违法性界定、损害后果认定,发展出新型的规制"搭便车"的认定规则。
简介:一、不当销售行为的界定不当销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经营商品过程中,除商品自身品质状况和市场交易的客观条件影响之外,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策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销售商品的行为,简而言之,不当销售就是指违反商业信誉和道德进行销售的行为.不当销售行为所涉范围之广泛、情况之复杂,且随着竞争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形式,因此,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来探讨之.狭义上的不当销售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指商品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排挤同类竞争对手为目的,独自攫取经营成果的行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竞争会更激烈,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不惜暂时亏本将商品价格降到成本价以下,使竞争对手难以应对,被迫倒闭或退出市场,经营者便可独霸或操纵市场,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更有甚者,在垄断市场之后又再次抬价,坑害广大消费者.因此,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分析和规制,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正>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草案第1条"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中,去掉"公平"二字。其理由是,如果中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那就不能区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第一条中不应当去掉"公平"二字,而是应当增加"自由"二字,因为反垄断法不仅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而且更重要的任务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是否是不同的理念?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有那些区别?区别它们的意义何在?这是竞争法学者应当研究的一个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