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融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全球各国都在寻求一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形成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多公司治理的约束与监控问题;二是基于“公司利益相关者论”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做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不合理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笔者将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入手,对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简介:固守法人概念、变革法人分类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重要特点。其中,固守法人概念既是历史传承使然,亦是建立完整法人制度逻辑起点的需要。它蕴含的法律方法论的综合,是变革法人分类模式合理性分析的工具。《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具有完整的归纳与演绎的逻辑思维过程,传承了《民法通则》分类方法的基本思路,集合了30年来我国法人理论、立法和司法融会贯通的法律成果;而特别法人的一般性规定则是巧妙和睿智的安排。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蕴含在《民法总则》的条款里,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是当下之最佳选择,其发展演变的趋势是更新涵义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模式的采用。
简介: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仅以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为其一般价值基础,因而应当是一项促进秩序生成,保障自由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以高等学校的基本组织属性为其特定价值基础,应当是一项契合高等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的法律制度。从自主性与公共性之间的互动模式来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内部价值冲突的整合模式,主要存在自主性本位整合模式、公共性本位整合模式以及自主性和公共性冲突整合模式三种。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应当采取第三种整合模式,即应当同时兼顾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与公共性,维持二者之间的必要张力,在冲突中实现平衡。
简介:法人人格否认,系由英美法系判例法引申出来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均有借鉴。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颁布实施,并将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列入营利法人一章节。作为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将法人人格否认列入其中,说明法人人格否认所发挥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在整个民法领域都有统御全局的作用。《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大盛事,其中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不胜枚举。笔者不揣冒昧,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综合分析中外立法的规定及沿革,并对其法理学基础、外延、内涵、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论证,试图为建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摸索出一条门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