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二00三年第2号令,2003年1月30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简介:为了落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加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2日正式对外公布,同时宣布废止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根据这一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中,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合营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投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年广告营业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