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问题通知》”)先后出台后.不少学者针对《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的具体条款做了不少精辟的分析。但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跳出《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本身.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中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两个文件的出台背景,既肯定了《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的象征性意义,又提出了通过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性法规和在国务院层次上,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必须首先走出以下三个认识误区:第一,走出简单化地以为有限合伙便可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所有法律问题的误区;第二,走出将创业投资企业混同为一般的投资性企业,从而对其实行政策歧视的误区;第三,走出单纯从“经营主体”来理解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无法真正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的误区。
简介:<正>每个会计主体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必定会引起各种债权债务的发生。由于资金紧张、产品质量等各种主客观原因,使得某些应收应付款项拖延到了一年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中规定:企业如果有一年以上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在长期投资类下增列“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予以反映;企业如有一年以上的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在长期负债类下增列“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项目予以反映。即只有在一年内能变现的债权与偿还的债务才能列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对一年以上的应收应付款项作为非流动资产与长期负债处理。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