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61号)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由此可以判断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对于IPO企业相当重要,本文重点分析IPO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情况,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外资资金出资不到位,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时根据不同情况需补税或不补缴;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当期损益。
简介:问: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且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的,在增资时,是否仍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的汇率折合实收资本帐户?答:考虑到企业增资时可能与企业初始投资间隔时间较长,其间汇率变化较大,如果套用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其实收资本帐户应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汇率折合的规定,即增资时采用企业收到初始投资时的汇率折合,则增加资本的帐面金额可能会发生较严重的高估或低估。为此,财政部以(95)财会率75号文下发了补充规定,在企业增资时,不再适用第一期第一次汇率折合的规定。问:这次补充规定与现行制度相比有何变化?答:这次补充规定与外商投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