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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下称《办法》,1996/6/15国务院批准,1996/7/9实施)是目前我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行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的依据。但是,由于该《办法》颁布时间较早,目前的实际做法与《办法》相差甚远。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改《办法》。具体理由如下: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清算办法 修改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 简介:最近,以人才引进工作为主题的“常州市第七期外商投资企业政策信息沙龙”在常州人才市场举行。梅特勒-托利多常州衡器有限公司、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庆盟电子有限公司、现代工程机械公司、小松铸造有限公司等17家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经理与会。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公司 常州 创办 经理 人才引进工作
  • 简介: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工会工作遇到了一系列新的课题。截止日前,我市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近六千家,投产开业的超过千家,成立工会组织的只有近五百家。如何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如何教育职工做

  • 标签: 工会组织 企业职工队伍 建工会 工会作用 中国工会 特色工会
  • 简介:福建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李兴国认为: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这两类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或合作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外方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应修改现行法律,允许境内居民以个人身份同外方合作创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这样亦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二、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形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立法完善 经济法 中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 简介:我国加入WTO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将会有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开办外商投资企业.与此同时,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利用我国环境立法等方面的漏洞转移污染风险,对此,我国必须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积极应对,并且加快我国环境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环境污染 环境法 监管机制 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
  • 简介:<正>伴随着全国各地引进外资的空前高涨,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新一轮引进外资的高潮已经来临。我们吸收外资,举办外方投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目前,我国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主要从下述三渠道:1、由国外投资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knowHow);2、国外投资者自己不拥有知识产权,通过购买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knowHow)在得到产权拥有者许可后,向投项企业转让。3、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通过许可贸易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 标签: 联合商标 外商投资企业 专有技术 专利技术 中专 许可贸易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原审批机关 经营企业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 简介:<正>《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还缺乏足够的系统性,诸如立法文件比较分散、杂乱;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简单;立法内容不够完备,甚至在某些方面仍是无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协调和统一等。因此,探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系统化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立法系统化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公司
  • 简介:随着对外开放步伐加大,外汇管理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问题逐渐暴露。相关问题企业不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导致外汇登记统计失真。目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不办理外汇登记注销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外汇局月度统计的外汇登记存量数据不准确。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管理 外汇登记 统计失真 对外开放 工商登记
  • 简介:本文拟就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为议题,回顾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及其修改完善历程,提出我国立法一方面应进一步适应入世的需要,给以外商以国民待遇;同时,又要从立法上保障我国内资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 标签: WTO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法 超国民待遇 完善
  • 简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相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之后,财政部在1995年6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中,进一步作了明确,即:“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逾期未办理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紧接着,财政部又在1996年5月制定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输财政登记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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