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
简介:经常给报刊写稿,有时主动,有时应约;有时写长的,有时写短的;有的发了,有的没发;有的是原文照发,有的是编辑删改后再发。这似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作为作者,高兴之余,对报刊的编辑一直心存感激。因为我知道,发表的那些文章,虽然署着自己的名字,但背后凝结着编辑们的心血。编辑们乐于为他人作嫁衣,甘心做无名英雄,我一直十分敬佩他们。所以,在写这篇对编辑可能有点不敬的文章时,我总觉得不够厚道,有点忘恩负义。但是,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又事涉法律,确实值得一谈——尽管以我的能力未必能谈清楚;编辑们既有奉献的精神,亦不乏容人的雅量,想必也十分关注并愿意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