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定性不明,造成与此相关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行使纠纷增多。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首先,中间体不可能存在,因为人和物是民法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只要整个社会没有发生巨变,这二者作为民法的基本范畴和逻辑体系仍然适用。其次,体外胚胎没有神经和大脑,没有自我意识,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生物属性要求;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不能成为义务的承担者,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法律属性要求。所以体外胚胎只能作为权利客体,但由于其有发展为人的潜能,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撰中,应将体外胚胎放于"物"章节,并规定若胚胎在母体中成功着床发育成胎儿,那么对胎儿的保护就应溯及到受精时。
简介:人格权立法定位需明晰人格与人格权相互关系,这与二者的基本涵义、法律属性密切相关。在法律领域,人格是法律上人的资格;人格权是以法律上的人为主体,以人自身为客体,以自我决定和防御请求为主要权能。人格可分为私法人格与公法人格;人格权分为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宪法人格权对民法人格权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人格与人格权呈现法律体系关系;在制定法上,存在人格权在人格下位的垂直结构、并列使用的平行结构,以及仅适用二者之一的单一结构关系。鉴于人格权之于人格的地位、作用及结构关系;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主体(主体资格、人格权)——人格权之外的民事权利——权利救济的立法逻辑更贴近生活真实等理由,人格权应置于民事主体制度。
简介: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