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 2

论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构建

李汝妃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523000

摘要:民事案件受理制度处于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初始地位,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拥有非常紧要的位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民事受理制度处于民事诉讼流程开始的地位,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受理异议制度;滥用起诉权;诉权保护

最早关于限制原告滥用起诉权是在古罗马时期,如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介绍了各种遏制滥用起诉权的情形:罚金、宣誓等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被告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恶意诉讼的发生。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也有针对原告滥用起诉权的情形进行预防和惩罚的机制。

一、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适用条件

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应给予被告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案件受理异议权,但是如果权利的行使缺乏具体的规定,那在实践操作中则无使用价值。下面具体就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适用条件做简要说明。

二、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提出主体

1、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提出时间

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法院寻求帮助之时,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想启动诉讼程序,但是此时被告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随时可能由于原告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而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而,应将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提出时间尽可能提前,只有这样才可以尽快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也能够在最大限度内,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法院作出是不是应当立案的裁定时间来看,针对被告,应将其提出案件受理异议的时间规定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之日起。针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应限定其提出案件受理异议的时间为其确定参加此诉讼之日起五日内为宜。

2、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提出方式

第一,被告或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出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第二,被告或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没有提交答辩状;第三,被告或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虽然提交答辩状,但其未涉及案件受理异议的内容。口头提出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形成书面材料。所有通过书面材料的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上应有相关办案人员签字和部门印章。

三、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程序运行

1、立案登记要件审查

根据我国2015年出台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必须对“诉”及其背后的法律纠纷进行相应的审查,将那些达不到法律条件的纠纷排除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外。法院的立案审查功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以及保障法院顺利行使职权的必要前提。

法院在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将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在案件受理前,需要

对登记要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登记要件的规定;

二是在案件登记之后,审查案件审理要件,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为法院所真正审理的案件。

2、明确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裁定规则

在案件受理阶段,法院关于被告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出的案件受理异议权,审查应当及时进行。对案件受理异议的审查应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应由案件主审法官在庭前会议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诉讼双方就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受理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二阶段,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应该最先审理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案件的问题,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就该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一阶段如无必要可以省略,但第二阶段必须进行。因为,要想确定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就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审查,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最大限度的契合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务必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规定。

四、案外人案件受理异议制度配套程序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案件受理阶段一般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就意味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初,不能够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这将违背诉讼平等原则。为了保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构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配套的诉讼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建立诉讼通报制度

诉讼通报制度,指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之后,发现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及到其他的案件当事人,与此同时,此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原告提出的这个诉讼请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义务也有权利向涉及本案的当事人作出通知,使其能够及时的参与到此次诉讼的流程中来,保障其合法权益。诉讼通报制度与诉讼通知制度有明显的不同。其不仅不违反处分权主义,而且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诉讼欺诈行为的发生。这可以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案件受理阶段就能够及时地了解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原告是滥用起诉权的行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及时提出案件受理异议制度或是积极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而言都是有利无害的。建立诉讼通报制度解决的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法院的有效通报,使其能在事前或者事中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扩大案外人参与案件的范围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始终处于被动参加诉讼的地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一般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后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为自己提出辩解。这无疑反应了我国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权益保护的滞后性。如果原告是滥用起诉权,此种行为将会恶意侵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诉讼权利,那么,在此民事诉讼流程中,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必须从源头上加以遏制,扩大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与案件的范围无疑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好方式。

五、案件受理异议权的法律后果

1、对原告滥用起诉权的规制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原告滥用起诉权的行为比比皆是,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够及时发现原告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只能结果漫长的民事诉讼程序,经过法官的判定,最终给予被告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公平的判决。但在此过程中,无疑给被告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带来了很多精神上和金钱上的损害,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2、确定原告侵权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原告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具体的惩罚性规定,面对这种情况,应适当增加原告采取此种行为的成本。经过系统的总结,认为原告的侵权侵害赔偿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出差费、住宿费等。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为原告的诉讼而被迫花费的到异地开庭的费用或者宾馆住宿的费用等,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让原告承担诉讼成本。

第二,通讯费。在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电话费、邮费等均应由滥用起诉权方进行承担。

第三,聘请律师的费用。原告向法院提起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但是被告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还必须被迫参与到此种诉讼程序当中。但是在此种案件中,大多数的被告或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法律方面并不是很擅长,加之时间又很紧迫或者缺乏充沛的精力,常常会请律师来帮助自身在法律案件中取得最终的胜诉。但是被告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此项支出的费用是由于原告滥用起诉权的行为造成的,所以该项费用理应由原告来进行承担。

结语:

该制度的具体构建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本文只是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构建这项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应该还有更多的细节需要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3-240

[2]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0-130

[3]刘草生.公民与民事诉讼法[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12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