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9-19
/ 2

浅论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

易光勤

易光勤

(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四川成都610000)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09-0099-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的描述。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但凡写入宪法的,便被赋予了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权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保障,即是否赋予了诉权宪法保障、是怎样规定的、有何不足之处、可怎样完善进行研究,以便更深入的了解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并促进其的完善。

关键词:诉权;人权;宪法保障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1]根据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等级不同,诉权可分为广义的诉权和狭义的诉权。广义的诉权包括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狭义的诉权仅指民事诉权,本文研究的诉权的宪法保障是采广义上的诉权。

二、诉权入宪的必要性

(一)诉权具有“基础人权”的特性,是一种“核心权利”,对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

1.人权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各国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公正权、发展权、民主自决权等内容。

2.诉权与人权。

一个国家法律再完善,法律文本中规定的权利再多,如果这些权利被侵犯而个人没有适当的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予以表达,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纠正,这些脱离了诉权保护的法律权利,就具有很大的风险。一旦个人在行使这些法律权利时,遇到了来自政府或者是强大的外在势力的干涉,那么,法律上的权利规定得再好,其权利对于享有权利的人来说,也没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没有诉权,没有在个人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将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通过法定途径向专门救济机关予以表述的权利,那么,其他所有的法律上的权利都是不可靠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诉权具有“基础人权”的特性,是一种“核心权利”,对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诉权入宪,是与诉权保护国际化、宪法化的潮流相适应。

1.许多法治国家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宪法保护。

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可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日本宪法第3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即诉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美国、法国等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诉权,但或可由宪法有关条款推导出来,或由宪法判例等方式确认[2]。

2.我国目前已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也对诉权宪法性保护作了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

(三)诉权入宪,是建立对公民诉权的系统保障的必要。

诉权入宪,其他具体的诉权保障立法和保障措施才能跟上,从而以宪法为依据,展开对诉权的理念保障、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构建好诉权保障的系统工程。同时,“诉权入宪”将极大地提升诉权的地位,指引“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改变过分的审判权中心主义,合理设定和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新型关系,凸显出人民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审判权在公正与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三、目前我国宪法关于诉权的规定现状

目前我国宪法对诉权的规定有所涉及,但不明确不完善。纵观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虽然列举了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障人权,但关于诉权的描述,仅在第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赋予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笔者认为,此处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充其量仅能成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宪法依据,而不能涵盖公民诉权的全部内容,尤其是没有突出“公民的诉权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正是由于宪法第二章赋予了公民诸多的基本权利,但对公民权利遭到阻碍或损害时的最重要的救济----诉权的规定不明确,使得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这些权利的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虽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对诉权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起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这些与诉权缺乏明确、完善的宪法保障不能说不无关系。

四、对我国诉权的宪法保护建议

法律的规定应是明确的,以方便人民依法办事。故笔者认为,诉权的宪法保护,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可表述为: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公民提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其次,我国公民诉权不能很好地实现,个人经济状况不好与文化程度低也是一个因素,因此要保障诉权的实现,不仅要规定公民享有诉权,还应帮助其实现诉权。故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进行诉讼确有困难的(不限于经济困难),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最后,条文规定得再好,脱离了有效地监督和相应地违法处理规定,条文在实践中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在宪法中还应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对公民行使诉权设置障碍或未尽本职义务,将受到其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

五、结语

诉权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和救济,赋予诉权宪法性保护,提升其地位,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实现公民权利。当然,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哪一个人的事,需要法律人共同探讨、共同研究,需要每一个法律人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共同努力使之完善。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11247.htm百度百科.

[2]http://www.21gwy.com/lunwen/zzzx/a/9806/239806.html《论诉权的宪政保护》.

[3]范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简介:

易光勤,1985年6月20日出生,四川德阳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