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11-21
/ 2

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刘颖

关键词:婚姻登记制度反思完善

一、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反思

(一)反思之一:现行婚姻登记制度未能尊重和体现中国的传统民俗

尽管婚姻登记在我国已经规定了几十年了,但是几乎所有的新人除了办理结婚登记,仍然要举行热闹的婚礼,而且会认为举行婚礼仪式比办理结婚登记更为重要。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就存在很多人结婚只举办结婚仪式而根本就不领结婚证的现象,这就不能不说明几千年来中国的传统、民俗仍然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思想。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认为“一切法律本来就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作为一个民族精神和文化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俗不能受到人为破坏。”[1]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理性建构的产物,它必定有着某种创设而不是单纯对传统的认同,否则无法严谨。法律对传统的继承和尊重之中也就必然包括着对民俗的继承和尊重。人们不可避免的生活在民俗中,尽管是越来越生活在法律中。然而,只有这些法律最终变成人们生活的习俗和惯例时,它才一是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使用枪支的办法,法律已无法自己宣布自己就是习俗和传统,以期得到人们的遵守。正如德沃金所一言:“他们有些时候也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因为他们说他们是正确的,他们就是正确的”。

(二)反思之二:婚姻登记制度社会监督范围太小

虽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初衷是便于政府对婚姻的监管,但是其公示性却并

不如举行婚姻仪式范围广,影响力也不如婚姻仪式大。。我国人民向来重视婚姻,结婚一般都希望白头偕老,通过一定的婚礼形式,向社会公开表示结婚,即得到社会的承认,也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减少婚姻纠纷。我国多数人一生只结一次婚,举行一定的仪式,婚礼的热闹气氛既可丰富和活跃社会生活,又可通过他人的祝贺,给婚姻当事人留下美好的回忆。结婚虽然是两个人的事情,但光领个结婚证,不可能逢人就说自己结婚了,而只有通过举行结婚仪式的方式告知大家自己结婚了,这样有利于亲朋对其婚姻进行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婚、早婚等现象的发生。而婚姻登记制度虽然是基于婚姻的社会性这一性质设立的,但是很多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如果其对大家保密,那么很多人就不可能知道其己婚,没有了社会监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重婚留下了滋生的社会土壤。

(三)反思之三:婚姻登记制度与婚姻法的地位本末倒置

婚姻法是实体法,婚姻登记制度是程序法,应反映婚姻法的实体内容,其角

色应是婚姻法的“配套法规”;并且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而有关婚姻的登记制度的法规是民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在法的效力等级上,婚姻法应处于上位阶。但是现在却反过来了,片面强调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以婚姻登记制度为主,婚姻法为其服务。

(四)反思之四:婚姻登记制度与刑法的重婚罪相矛盾

由于婚姻登记制度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在民法领域,前一婚是

法律婚的人在婚后,又与他人没有领结婚证而以夫妻身份公开居住在一起,形成

事实婚,这却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而在刑法领域,如果前一婚是法律婚,

后一婚是事实婚,则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顾名思义是重叠的婚姻,即同时存

在两个婚姻。而婚姻关系属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并不是刑法所调整的,关于婚

姻的关系的认定,应依据婚姻法,而不是刑法。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在婚姻法上不认为是一种婚姻事实,而在刑法上却认为是重婚的事实,显然是矛后的,这“重”又从何谈起呢。同样是“同居”的事实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对婚姻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维持现行登记制度,有条件的承认未登记婚

结婚登记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改革的成果之一,它在新中国成立后即推行全

国,成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可以保证婚姻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防止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可以保证婚姻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1]同时,可参照其他国家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有条件的承认非登记婚。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要其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在承认其效力的同时也应对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以登记婚为主,事实婚为辅的婚姻制度。

(二)实行结婚公告制。

结婚公告作为结婚审查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早在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即有

所规定。结婚公告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便担负着审查、监督当事人是否存在

婚姻障碍的功能,这对保障婚姻成立的合法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

这一功能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在我国现阶段,增设结婚公告制度将具有如F意义:

一是可以在公告期内,敦促当事人对是否应该结婚认真、充分的考虑,避免草率

结婚。二是可以将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及结婚条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便于及时

发现当事人所存在的婚姻障碍。三是有利于婚姻登一记机关在较充分的时间里,对结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充分审查和监督。四是可以认真审核区际婚姻和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增强结婚审查的效力。确立结婚公告制,应从以下环节完成立法架构: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当在该机关设置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为20日。2、婚姻登一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应当依照婚姻家庭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查。在结婚公告期届满后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结婚登记的决定。3、关于婚姻异议,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实。其合适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

三、结语

法律要想得到有效地贯彻和实施,除了公民的自觉意识外,最重要的是法律要符合现实需求、并公平合理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必须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综合考虑婚姻所具备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特征。正是以此为标准,本文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评价和反思,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段嫩.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J].当代法学.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