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为切入点,认为如澄清了权利穷竭的地域性问题,知识产权法便无需专门规范平行进口问题,尤其不应创设或赋予知识产权人所谓的“进口权”,而可将其交由市场、竞争法、民法和国际经济法调整。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