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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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与混合两种情况,应当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之竞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补充;二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建议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