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杀害被绑架人"应包括对死亡结果发生的要求。"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则合理地限缩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在对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中对限制死刑刑事政策的贯彻可谓有得有失。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对"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应以处无期徒刑为原则,以处死刑为极其罕见的例外。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职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适用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主体条件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内容是行为人在犯罪时从事的相关职业,相关职业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我国职业分类体系中中类的界限,原则上不能妨碍犯罪人重返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必须与犯罪人的再犯罪危险性相适应。另外,相关职业的范围存在最大边界但不存在最小边界。“刑罚执行完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有可能在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时同时宣告职业禁止;管制执行期间可以通过“禁止令”来实现职业禁止的效果;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事实上无需宣告职业禁止亦可实现禁止职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