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5 个结果
  • 简介:公安高校反恐人才培养中的保密工作较其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具有涉密规格高,触密人员级别低;涉密范围广,秘密界定把握难;窃密渠道多,监管环境复杂等特点。反恐秘密的封闭性与大学教育的开放性、反恐保密监管的机械性与教学科研的灵活性、反恐秘密范围的限定性与校园生活的多样性等三对矛盾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挑战。对此,公安高校人才培养中应当从健全监管体制,完善涉密风险评估程序,加强科学技术的运用,依法合理划定保密责任等方面建立保密工作机制。

  • 标签: 公安高等院校 反恐人才培养 保密工作机制
  • 简介:从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杀害被绑架人"应包括对死亡结果发生的要求。"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则合理地限缩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在对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中对限制死刑刑事政策的贯彻可谓有得有失。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对"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应以处无期徒刑为原则,以处死刑为极其罕见的例外。

  • 标签: 绑架罪绝对确定的死刑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死亡限制死刑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职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适用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主体条件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内容是行为人在犯罪时从事的相关职业,相关职业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我国职业分类体系中中类的界限,原则上不能妨碍犯罪人重返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必须与犯罪人的再犯罪危险性相适应。另外,相关职业的范围存在最大边界但不存在最小边界。“刑罚执行完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有可能在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时同时宣告职业禁止;管制执行期间可以通过“禁止令”来实现职业禁止的效果;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事实上无需宣告职业禁止亦可实现禁止职业的效果。

  • 标签: 职业禁止 保安处分 正当化根据 适用条件
  • 简介: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不断加大执纪监督力度,仅今年1至7月,共受理群众举报本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118件。该区纪委对每条问题线索都进行认真研判,对于违纪者进行严肃查处,先后有38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政纪处分,并及时进行了通报曝光,起到了警示作用。

  • 标签: 浦东新区 上海市 精神 中央 纪委 党员领导干部
  • 简介:《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5-9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判断犯罪之“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要件,在“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客观性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规定》第5-9条仍未彻底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的问题,并且某些规定反而导致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趋于机械化的后果。究其原因是“社会危险性”本身的抽象性决定其难以在实质要件上彻底实现客观性,故仅在实质要件上寻求“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之客观性的努力成效有限。转换视角,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之程序要件的方式以破解其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之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 标签: 逮捕 社会危险性 客观性 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