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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大,不少农民家的房屋都面临拆迁。但在具体拆迁过程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却受到了侵害,强拆、骗拆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那么,在拆迁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哪些“陷阱”呢?

  • 标签: 拆迁补偿 协议 城镇化进程 违法行为 农民 房屋
  • 简介:几年前的一段时间,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而拆迁的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的部分村民,一直为拆迁款的补偿问题而闹心,总觉得这里头有鬼:永和村某村民的补偿协议总额是1120元,而结算凭证上却是31440元;一户人家4间猪圈说好补1120元,而拿到手的却只有700元……

  • 标签: 拆迁 建设工程 补偿问题 结算凭证 东台市 江苏省
  • 简介:《工友》编辑部:前年,我因为年满六十,而与一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公司将我返聘。近日,公司让我"打道回府"。我以已返聘二年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而公司却表示拒绝,理由是我领取养老保险金后返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对象。

  • 标签: 经济补偿 返聘 离职 《劳动合同法》 职工 终止劳动合同
  • 简介:多年来,河北环京津地区为京津二市提供了涵养水源、调节水量、改善气候、促进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由于长期缺乏必要的生态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京津贫困带的形成,造成了生态改善与经济欠发达的局面并存。有效解决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矛盾,使生态功能区长治久安,急需建立健全环京津贫困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 标签: 环京津 贫困区域 生态补偿机制
  • 简介: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于2008年1月1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遗憾的是,这个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成为"美味大饼",闻着香却吃不着,即不少单位的员工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 标签: 年休假 日工资 休年 工资报酬 劳动协议 仲裁时效
  • 简介: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对于未休带薪年假的这些劳动者,其应该享有相应的补偿。法律对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并不具体,所以在现实中很难适用。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在未休带薪年休假时仅能通过索要年假工资进行经济补偿,并且补偿力度较大,这可能会导致与立法者初衷相反的结果。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构建合理制度、完善救济途径等措施来构筑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够解决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问题的路径。

  • 标签: 带薪年休假 休假补偿 法律问题
  • 简介:文章以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例,从生态补偿模式、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标准等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因地制宜建立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流域生态补偿立法进程,科学制定生态补偿标准,以及完善水源地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监督评估体系等,以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效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 标签: 贵阳市 水源地 生态补偿机制
  • 简介:草原生态补偿是国家和自治区自2011年起,在部分生态退化和生态敏感区草原实施的一项生态建设保护政策,旨在通过禁牧、草畜平衡与经济补偿相结合,促进草原生态逐步实现良性循环。新疆特克斯县作为新疆伊昭盆地重要的牧业生产大县和生态文明建设区,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及后续政策调整方向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详细实地调研基础上,在全面分析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后特克斯县草原生态、牧业和牧民经济状况的变化和趋势的前提下,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标签: 特克斯县 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对策
  • 简介:利益分析法是解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具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方法。作为城中村主要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村民,其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并在利益争夺中产生众多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类型可以按利益主体和冲突强度进行划分,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表现在制度、观念和行为偏差等几个方面。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协调过程是对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彼此间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调整的过程,在对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现有利益协调模式进行检视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从政治、经济、法规和观念等途径进行利益协调。

  • 标签: 城中村 利益冲突 利益协调 土地房屋征收
  • 简介:行为对象反映保护法益而保护法益制约行为对象,因此在认定特定犯罪行为对象时,要以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依据。在认定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时,要透过法益的表现形式,认清其本质。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物之于权利人的价值。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货币形式,非法占有财物的使用价值也应成立财产犯罪。不动产作为价值量更大的财物,理应作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可以应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成立不以被盗物品的移动为前提,只要被行为人破坏原有占有并建立新的现实占有,就应构成既遂。所以,不动产之不可移动性与登记公示制度不是盗窃罪成立的障碍。

  • 标签: 法益 行为对象 不动产 盗窃 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