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标权的客体应当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特定联系,这就是商标权客体“联系说”。相比商标权客体的其他学说,“联系说”更加契合商标权的本质,故而作为一种解释工具有特殊的意义。2013年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对商标权侵权的规定,可以从“联系说”的视角得到合理的解释。“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值得肯定,但法院论证商标权侵权的过程存在缺憾,以“联系说”为指引可以完善商标权侵权认定的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坚持“联系说”,能够使人们在面对商标法的各种问题时,时时以商标权的本质为宗旨,而不至于轻易陷入说理的困惑乃至概念的泥潭。
简介:<正>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功能;商标是商品质量的象征;商标具有广告宣传的作用;商标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当今国际经济和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商标已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硝烟弥漫的商战中运用得十分娴熟的锐利武器。商标持有人依法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隶属于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加快了商标立法的步伐,先后制定、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加入的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保护
简介:从最高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半年之后国家工商总局相应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不难看出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在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存在运作方式、理念、认定标准以及操作的规则上的巨大差异。这种认定标准的多元化,不仅使得驰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相对人、相关人以及消费者在对待驰名商标的问题上陷入不知所措,也使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和力度大打折扣。因此,为了使驰名商标在认定方式、原则上保持一致,寻找到一个确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适格主体,明确在法院或工商局之间作出一个选择或者是对二者给出有效兼得意见,是当务之急。
简介: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继续顺应全球经济贸易发展趋势,充分有效地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中国(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在商标权保护机制和体制方面引领改革创新。新《商标法》进一步界定了“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侵权”,这为“贴牌加工”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在自贸区范围内,若商品在入境时清楚标明了来源,商品质量在境内外相同,则理应允许“平行进口”行为。从长远角度看,自贸区的商标权保护应在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机制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加强创新。总之,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准应与当下经济发展程度相协调,相关立法及司法在尊重国际规则的同时也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