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追溯未成年人刑责减免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当代实践、困境及化解之道。首先,自周代已降中国一贯采取"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其中,青少年刑罚减免原则便是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表现之一。传统时代青少年越轨者虽可减免国之罚,但不免于乡治之"礼法"。其次,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一方面,基层空心化甚至暴力化导致价值失范与教化缺位,另一方面,提前身体成熟的青少年往往不得教养而趋暴力化。若不顾当前价值失范期教化缺失的实情,却继续听任青少年犯罪者仅凭年幼而几近无条件免于处罚,无异于养虎遗患。当然,也需谨防不教而诛。最后,化解之道在于:从人性流品不齐与教化重建看,宜教与罚并行不悖;差异对待,先教而后罚,加强家庭、学校的教化与社区纠错功能等;不迷信教化万能,对不可教化者待之以刑。
简介:年龄具有物理性概念、生物学概念、心理学概念和社会概念四种类型,青年年龄也可以分为年代学年龄、生理学年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四类。从青年年龄的具体操作方式看,青年年龄的界定方式可以分为否定性界定、肯定性模糊化界定与肯定性清晰性界定三种类型。肯定性清晰化界定方式是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青年年龄界定方式,可以分为基本类型、简单扩展类型、双重或多重区间类型、以及区分性别的双重区间类型等四种表现形式。青年政策年龄是青年社会年龄中最核心、最基础、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青年年龄界定,是社会结构对青年群体的制度化确认,必须凸显现实性、准确性和合适性等主要特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对青年年龄界定为14-35岁具有综合优势,青年年龄的政策确认及其适当扩展有利于青年政策红利的最大化实现。